剑指非法捕捞!江苏三级法院共商护航长江禁捕大计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张弦 陈方圆 发布时间:2020-08-03 浏览次数:1171
2020年7月30日,全省法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如皋召开,省法院一级巡视员刘亚平、环境资源庭庭长刘建功、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陈迎、南通中院行政庭庭长杨德华及全省9家基层环境资源法庭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动长江共抓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大举措。省委、省政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省委书记娄勤俭、省长吴政隆多次作出部署,明确我省禁捕的目标任务、进度安排、重点工作和保障机制。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就办理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会商研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入罪情形、规定从重处罚情节、注重全链条打击、加强执法司法衔接。
为准确、及时贯彻《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在护航“长江保卫战”中的重要作用,省法院决定在如皋召开有9家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和南京中院环境资源法庭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具体解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加强对全省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的指导。
省法院环境资源庭刘建功庭长主要从三方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进行了解读:一是审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要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重要性。依法严惩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或使用绝户网等灭绝式工具实施非法捕捞的行为。二是要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以证据裁判规则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惩处非法捕捞共同犯罪行为,打掉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犯罪网络,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的地下产业链。三是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等因素,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刘亚平巡视员对去年7月1日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以来,各环境资源法庭克服重重困难、积极探索创新,在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加强执法司法衔接、构建协同保护机制、凝聚环境保护共识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表示肯定,他对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提出四点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深入理解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认识到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决策。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作为江苏司法改革的“试验田”,江苏要坚决打赢禁捕退捕这场硬仗,推动长江大保护和生态修复走在全国前列,环境资源法庭责无旁贷。
二要履行审判职能,提供司法保障。加强长江禁捕司法保护是目前环境司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家环境资源法庭要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践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迅速形成强大震慑。
三要坚持统筹协调,汇聚禁捕合力。各环境资源法庭在全面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部署的相关工作,在工作部署、实施举措等方面抓好落实,与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制定更为细致的协调协作机制,多维度合力惩处非法捕捞犯罪行为。
四要加强法治宣传,营造社会氛围。通过开展巡回审判、庭审直播、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震慑非法捕捞行为人及地下产业链,引导社会公众共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自觉抵制破坏长江渔业资源的犯罪行为,凸显司法审判在“长江保卫战”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