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早点打工挣钱,办入户时虚报年龄,办了年龄大自己3岁的身份证,后在未达法定婚龄即以该身份证与他人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发生矛盾,便重新按自己的实际年龄办了新的身份证,一人具有两身份。妻子认为具状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如果法院认为有效,请求判决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3年聂某以1997年办理的出生于1981年名为聂某某的身份证件与王某登记结婚。2010年聂某取得了名为聂某出生时间为1984年的身份证件。聂某与王某双方于2004年生有一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聂某外出打工,自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但双方仍然保持联系和沟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聂某以曾用名聂某某与王某登记结婚,虽原告于2010年办理的身份证将姓名出生年龄信息予以了变更,但至诉讼之日,原告诉称的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情形已经消失,故本院依法确认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不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农村青年因外出务工,夫妻两地分居生活属于客观社会现象,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综合考察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后,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多沟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修复夫妻关系。遂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