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附载作业人员上道路行驶,致作业人员摔落受伤,责任如何界定?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周建斌是一名货车司机。2017年10月,周建斌驾驶着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途径常熟市某小区电线杆处架空缆线时,站立于货车尾部左侧扶梯上的王忠从车上坠落受伤,后送医救治。因相关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忠遂诉至法院,要求周建斌、货运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103万元。

庭审中,被告周建斌认为,本次事故是安全生产事故或是工伤事故,不应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其只是为某混凝土公司运货至某工地,是该工地的作业人员没有履行安全作业要求,因此某工地应对事故负有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未经其同意擅自上车,在没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危险作业,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没有购买车辆人员保险,本案受伤的是车上人员,并非第三者,因此不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所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货运公司,实际车主系被告周建斌,双方之间系挂靠关系。2016年3月开始,被告周建斌帮案外人朱老板干活。2017年7月开始到某镇小区送混凝土,因小区内部分地段电线比较低,因此便由工地派人帮忙抬电线后便于货车进出。根据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附载作业人员上路行驶,未能设置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作业人员坠落,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搭乘货车,在车外扶梯托举架空缆线未能确认安全,从车上坠落受伤,是造成该事故的一个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原告王忠站立于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尾部左侧扶梯上,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其从车上坠落受伤,故原告王忠系该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上人员,并非车外第三者,且该车没有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相应赔偿责任由被告周建斌承担。因被告货运公司与被告周建斌系挂靠关系,故对被告周建斌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建斌承担75%的赔偿责任,被告货运公司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道路交通安全关系每个人安危,尤其是特殊结构货车,上道路行驶更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从事生产作业时也应按照安全手册,切勿马虎工作、违规作业,否则,即使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也无法挽回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