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2.16亿余元,主犯被判入狱14年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叶自强 蔡磊 发布时间:2018-06-06 浏览次数:536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各类贷款公司、投融资平台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广大投资人带来了丰厚回报、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但缺少法律规范和严厉监管的各类平台,通常又游走于“非法集资”、“套路贷”等灰色地带。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了被告人王某、任某某、陈某、王某某、李某集等资诈骗罪一案,王某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判处罚金。据悉,王某等人就是通过互联网融资平台,以承诺高额回报方式非法集资,共向社会公正吸收存款2.16亿余元,并将部分资金非法占有,给集资参与人造成重大损失且难挽回,其严重后果引人深思。
2016年3月,任某某从朱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昆山福佰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薪满意融”P2P网上融资平台后,通过编造虚假的债权,以高额利息引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投资,至2016年5月30日任某某先后从平台账户内非法提取人民币570余万元据为己有。后任某某与王某协商转让平台,王某指使王某某、李某向任某某所在昆山福佰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学习“薪满意融”P2P网上融资平台操作。2016年6月,任某某将昆山福佰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薪满意融”平台转让给王某。后由王某负责公司及平台的全面经营和管理,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资金提现的审核操作,并接受王某从平台中提取的现金五十万元和转账二十七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房产等,陈某则负责协助被告人王某经营管理,并按王某指示将从平台中所提资金现款交付给任某某等,王某某则负责网站虚假信息的维护,继续沿用任某某的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共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16亿余元,除部分款项用于支付被害人利息、资金手续费、公司运营外,截至2016年11月23日王某先后从平台账户内非法提取人民币5200余万元,从中支付给任某某3000多万元作为转让款和借款,其余据为己有或用于个人挥霍等,任某某将前述款项亦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任某某、陈某、王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任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王某某、李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任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扣押的保时捷牌、宝马牌、林肯牌轿车各一辆,查封的任某某、李某用赃款购买的房产各一套变现后所得资金与追缴的赃款人民币六百六十五万元及冻结在账上资金人民币七十五万零四百四十九元三角三分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责令被告人王某、任某某、陈某、王某某、李某继续共同退赔各被害人尚未退赔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本案系昆山市人民法院近三年来审结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数额最大的一起刑事案件。犯罪人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传播快、伪装程度高等特点,以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短时间内大量非法集资,并将部分资金非法占有、挥霍,对被害人造成重大且难以挽回的挽回。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选择正规的银行、证券、保险、有资质的金融企业等进行投资理财,切勿轻信高额利息回报而忽视风险,当你被“高额利息”所诱惑时,犯罪分子盯上的是你的本金。有关部门应加大对金融市场投资人教育力度,引导广大投资人尤其是老年人学习基本金融知识,提高金融风险以及投资陷阱的识别能力,防止不法之徒有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