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是一家三口,如今对薄公堂,为何?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孙成艺 许文燕 发布时间:2019-10-14 浏览次数:851
2019年初,临近春节,家家户户张灯结彩,王颖和儿子小郑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小郑的父亲老郑将他们母子两个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三套房屋。
老郑和王颖于1981年结婚,婚后生育小郑,2004年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老房子中的2间赠与儿子小郑,楼下的2间及一间生活用房归王颖,楼上另外2间及另外一间生活用房归老郑。2015年村里进行整体规划,经过摇号,老房子置换至常熟市某小区的3套房屋。
老郑认为,既然夫妻早已离婚,且他现在也不和儿子小郑住在一起,那么三套房子每人一套是最好的分割方案。而对于老郑这样的想法,王颖母子并不认同,两人认为3套房屋是3人共有的,同意每人占有1/3,三套房屋均要登记为三人共有,并且同意其中两套房子的使用权归老郑,一套用于自住,一套可以出租,租金也归老郑收取。但老郑坚持要求每人一套,拿大房子的可以适当补偿一部分现金给拿小房子的。王颖及小郑则不同意这个方案,他们认为老郑有赌博的恶习,一旦每人一套房屋,老郑肯定会把自己的一套卖掉。且小郑认为自己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如果父亲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卖掉,那么他势必需要解决父亲的居住问题,带来诸多后续纠葛。
经过法官多次协调,最终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三套拆迁安置房屋三人每人一套,老郑拿面积最小的一套,王颖母子额外补偿老郑10万元。最终原告方撤诉结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本案中老郑及王颖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老房子各间的所有情况,根据各间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应该认定为三人对老房子系按份共有。拆迁补偿的房屋是由老房子置换所得,所以置换后的房屋应该也是三人按份共有。现在老郑要求分割按份共有的财产,应予以分割。考虑到三人的实际情况,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达到情与法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