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一定不是合法夫妻吗?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张丹 发布时间:2020-12-01 浏览次数:889
前往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是走进婚姻殿堂的重要一环,婚姻登记意味着男女双方的身份关系获得法律上的认可。但是,近日吴江有一对经过婚姻登记的“夫妻”,却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这是怎么回事呢?
年过花甲的杨先生和李女士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之后,于2013年登记结婚。两人本以为登记了就算夫妻了,没想到沈女士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了法庭,称自己和杨先生才是真正的夫妻,要求宣告杨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无效。
原来杨先生和沈女士早在1982年就举行过结婚仪式,同年生育儿子小杨,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方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根据该司法解释,杨先生和沈女士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1995年,杨先生曾起诉要求与沈女士离婚,后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而按撤诉处理,双方没有在法院办理离婚手续。这一举动也说明,杨先生是明知自己的已婚身份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杨先生和沈女士形成事实婚姻的前提下,杨先生又与李女士登记结婚,该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规定,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依法应予解除。法院最终宣告杨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无效。
法官提醒,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仅存在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农村曾普遍存在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不同于同居关系,其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登记婚姻一样适用《婚姻法》,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离婚等的规定。如果构成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不仅导致后登记婚姻无效,甚至可能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