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下,用户评价对企业的口碑有着较大影响。一条正面评论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多客户及收益,而一条负面的评论则有可能会损害公众对企业的信赖,降低其服务的社会评价。2018年6月,苏州吴中某公司的负责人张三(系化名)在使用某地图软件时,发现一用户对其公司进行差评,他认为这条评价毫无依据、实属恶意,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名誉权,极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张三遂将某地图软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立即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地图中自己公司项下的恶意差评,并提供该用户资料。同时,软件公司需在地图软件页面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张三诉称,发现名为“zh****”的用户发布“领导素质极低,口不遮言,法院有记录”的恶意评价后,自己曾书面告知软件公司该侵权情况,但其置之不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某地图软件公司则辩称,该评论并非针对张三或其公司的侮辱和诽谤,普通网民都会认为是针对不特定人。本案争议的文字是地图软件用户上传,自己之前不知情。而公司在接到张三发出的函件后,于同年7月9日已经对相关评论进行了删除处理,处理及时。自己不能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信息,如责令其提供,方可提供该用户资料。

    审理中,张三发现虽地图软件中确实已经没有了相关评论,但通过软件公司搜索引擎搜索其名称时,结果页链接的地图内容中仍有显示该评论内容,且涉案用户评论属于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公司要追究该用户的责任,故要求软件公司提供用户资料。对此,软件公司表示搜索引擎内容的自动更新晚于原网站的更新,并于12月6日提供证据证明更新后搜索引擎已删除此条评论。至于提供用户资料,软件公司认为评论文字中并未出现企业名称和领导名称,也没有暗示问题,社会公众看到此评论后会认为是地图软件用户对不特定第三方的一个概括性描述,该评论内容不造成对张三的诽谤和名誉权侵害。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软件公司经营管理的地图软件,是一个可供互联网用户对于相应机构发表评论意见的平台。软件公司对网民发布在其平台内的评论内容负有一定的审核义务,该义务体现在对发布的内容存在暴利、恐怖、反动、不文明及具有恶意情形词条或评论进行删除。涉案评论信息均系软件用户上传,内容中不含有属于软件公司审查义务范围内的内容,而其在收到张三的函件后及时删除相关评论,并未导致损失的扩大。现软件公司已证明评论已被删除,故并无必要判令其再行删除。张三要求在地图软件首要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于法无据。另外,对于张三要求提供用户“zh****”的资料,考虑到该评价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明显针对张三的攻击性言辞及诽谤、诋毁的意思,且网络媒体的受众对网络上的评价亦应有一定的辨识能力,该评价并不足以损害公众对张三公司的信赖,降低其服务的社会评价。据此,法院最终驳回张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吴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