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纠纷险些夺走母亲生命
作者:袁春曦 发布时间:2012-11-19 浏览次数:263
近日,海门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俞某,男,1991年8月出生,汉族,大专三年级文化,农民,住海门市王浩镇。
被告人俞某与朱某经人介绍交往后于2012年3月31日举行订婚仪式,因彩礼数额问题引发矛盾后于次日退婚。后被告人俞某多次要求与朱某继续交往均遭拒绝,其遂认为是朱某的母亲奚某从中阻拦而对奚某怀恨在心,并起了杀害奚某之意。2012年5月23日晚9时30分许,被告人俞某携带事先购买的水果刀至奚某家楼下,遇奚某,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俞某尾随奚某进入奚某家中,持水果刀对奚某的腹部捅了一刀,并抓住奚某的头部往墙上撞,还脚踩其头部,后又至厨房间取菜刀1把在奚某喉咙处切割数刀。此时朱某下班回家,被告人俞某又欲杀害朱某,朱某哀求并逃至楼下呼救,被告人俞某携刀追赶,将朱某拉倒在地,周围群众赶来后,被告人俞某弃刀离开现场。奚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颈部刀刺伤、气管不全断裂伴血管神经损伤,腹部刀刺伤、左手前臂刀刺伤、颈6、7椎体棘突骨折。经鉴定,奚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当晚,被告人俞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奚某就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等事项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俞某的亲属已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奚某的谅解。
海门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俞某犯罪未遂,且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也能自愿认罪,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