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法院审结首例污染环境案件
作者:华娟 发布时间:2015-02-03 浏览次数:360
近日,记者从高邮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资源环境审判庭审结首例环境污染案件。
被告人沈某,31岁,扬州江都区人,本科文化,扬州市江都区某电力通讯器材厂负责人。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沈某身为器材厂的实际负责人,安排该厂职工被告人沈某某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09.58吨废酸进行非法处置,排放至该厂东侧封闭、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池塘内。经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并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认可,废酸中含有重金属锌,属于有毒物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对此两被告人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主犯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处从犯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