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食堂投毒 身陷囹圄悔恨
作者:关立新 陈珍珍 发布时间:2015-02-03 浏览次数:546
因与食堂负责人有过节,为报复竟在食堂的饭中投毒。日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令人奇怪,食堂稀饭桶上惊现兰色粉末
2014年8月25日18时许,东海县某乡党委政府的工作人员陆续来到食堂,准备晚餐。这时,食堂负责人尹某匆匆找到前来就餐的分管食堂工作的领导,反映当晚的稀饭桶上有兰色物质,怀疑稀饭中被人投毒。几名领导遂调出食堂门口方向的监控,也没有调出可以人员,于是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精心排查,投毒嫌疑人被锁定
很快,警察来到了案发现场,做了笔录,现场勘验提取了稀饭、毛巾、兰色粉末、卫生纸团、包装袋等物品。警察分别与食堂的四名工作人员谈话,均不承认是自己投放。当警察询问食堂负责人尹某最近是否发生什么异常的时候,尹某回答说:“有个叫金路的女子在食堂干两个月零几天,现在已经不干了,在不干之前跟小杨姐妹发生口角,主要是跟大丫头发生矛盾,也就是大丫头感觉金路说她坏话的,但这个事情也没有闹怎么大,最近几天食堂运作的很正常。”同时,根据提取的相关物品的及走访调查相关人员,食堂服务员杨某有作案嫌疑,后警察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传唤杨某到公安派出所接受讯问。
真相大白,起因仅为报复人
被告人杨某与其姐姐一同在东海县某乡镇党委食堂做服务员。因感觉食堂负责人在处理其与他人纠纷时有偏袒行为,遂产生报复心理。按其交代:“只想报复一下尹某,要是有人吃了老鼠药,领导就会处理尹某的。”2014年8月25日上午,杨某戴者口罩到当地一家植物医院,谎称家中有老鼠,买了10包剧毒粉剂杀鼠醚。当天下午18时杨某趁食堂大厅无人之际,将事先倒入一次性杯子的5包杀鼠醚倒入稀饭桶里。然后又用勺子搅稀饭,尽管如此,还是在稀饭桶沿上、桌子上、地上、墙上遗留了一些兰色的杀鼠醚。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是东海县某乡党委食堂服务员。因对食堂负责人尹某有意见,为泄愤,杨某于2014年8月25日下午购买名为“杀鼠醚”的老鼠药,并与当日18时许,投放到食堂的稀饭桶中,被即使发现而未造成后果。
触犯刑律,依法受到法律惩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及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侦查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被告人杨某未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定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且其行为亦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其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一、同事关系是人的重要社会关系之一。在茫茫人海中,你、我、他,因为拥有同样的理想----工作,不约而同地聚在了一起,走到一个单位甚至一个部门工作,可以说是一种难得的缘分,我们应该倍加珍惜。然而正是由于近距离的接触,很自然的会因为一些大事小情相互之间产生矛盾,这都是再所难免的,属于正常现象,正所谓“矛盾无时不在,无时不有”,关键是我们如何化解矛盾,促进同事关系的和谐。同事之间产生误会或矛盾,应该持“治人先治己”的态度,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从自身做起,保持应有的风度,主动去化解矛盾。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毒害性”物质系指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氰化物、砒霜及其他各种剧毒品。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