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进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未遂)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河南籍张某、安徽籍吴某与重庆人朱某在三年前相识,张某和吴某均在宜兴市经营个体摩修店,朱某在宜兴一家厂里做电焊工。三人平时多有来往,曾几次商量要去弄点“钱”用用,并在网上购置了电击棒和辣椒水。

  2014年9月25日晚10点多,三人喝了一斤白酒,两瓶啤酒后,张某提议出去“转转”弄点钱用用,三人乘两辆摩托车至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途中为作案掩人耳目,张某和朱某还买了副墨镜和一顶压舌帽。

  当摩托车开至前黄镇某上海中联超市外,三人见超市还未关门,里面似乎也没有顾客,认为这是一个“下手”的好机会。张某、吴某两人分别持电击棒、辣椒水一前一后进入超市。超市的老板当时正准备关电脑下班,张某问老板“有没有红油卖”,老板说没有,张某拿起电击棍就朝超市老板的腰部一击,被害人一边喊“救命”,一边往外跑,站在货架旁的吴某也用辣椒水向被害人喷。被害人跑到店外,张某见未能控制住被害人,也慌忙逃出超市,座上迎面赶来的朱某的摩托车逃离了现场。吴某为阻止被害人追赶,又对被害人喷辣椒水后驾驶摩托车逃离,当天三人未抢得财物。

  超市老板随即向武进区前黄派出所报案,张某等三人于2014年10月20日被抓捕归案。

  武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朱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预谋、结伙抢劫,应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武进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一分钱也没有抢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人不禁会问判得是不是太重?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我国的《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只要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