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个价值389元的wifi电插座,男子郭某偷不成竟持刀威胁超市保安,为此成了“劫匪”。近日,常熟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7月中旬,刚到常熟务工的郭某在常熟某大型超市购物时,无意中发现了一款带路由器功能的插座,想到自己有台台式电脑,这款电插座正用得上。但考虑到较高的价格,囊中羞涩的郭某还是没舍得买。

  回家后,郭某却对该款电插座念念不忘,于是产生了偷窃的想法。2014年8月28日下午,郭某再次来到该大型超市,推着购物车径直走向了该款电插座的购物区,装模作样看了一会后,将之前看中的电插座放入到购物车中。之后,郭某来到了超市的服装区,在衣服的遮挡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将外包装拆掉后,迅速将电插座放入自己的背包内,然后便从收银台直接出去了。

  自认为得手后,郭某正准备乘坐电梯离开超市,却被超市保安叫住,让其把东西拿出来。意识到被人发现后,郭某一下子慌了神,拔腿就跑,保安紧追其后。为抗拒抓捕,郭某掏出了作案的折叠刀挥舞威胁,后在多名保安合力下才将其抓获。案发后,赃物价值389元的某品牌电插座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了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郭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常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在案扣押的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的郭某因为行窃被超市保安发现,在保安要求被告人归还被盗财物的情况下,郭某不愿意归还,并使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摆脱保安的追捕。这时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性质已经改变,已经由盗窃罪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变成了抢劫罪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郭某进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