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做鉴定 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作者:薛子裔 井西华 发布时间:2015-02-02 浏览次数:413
近日,东海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抚养权纠纷案件。因男方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根据女方提供的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推定男方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判决男方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女方王梅称,因自己与被告吴明的妻子阿敏是朋友,关系非常好,在阿敏的要求下到被告吴明家中生活有三四年。在此期间与吴明发生性关系,于2011年7月1日生下原告王小艳。在医院生原告时被告及其妻阿敏都在场,生原告的钱是被告出的,字也是被告签的,我到目前还未结婚。
被告吴明辩称,原告的母亲王梅和自己的妻子阿敏关系确实很好。实际情况是,王梅未婚先孕,央请自己帮忙,好给孩子报户口,所以出生证明上父亲一栏有自己的名字。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小艳的出生医学证明明确载明其母亲是王梅,父亲是吴明。原告王小艳出生后一直系由其母亲王梅抚养。被告吴明拒不承认原告系其女儿,法院当庭向其释明是否同意做亲子鉴定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的母亲王梅则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出生医学证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法定医学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时间、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状况、体重、身长、父母亲基本情况、接生机构名称等。《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证明公民亲子关系的法律效力。原告已提供了上述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被告不予承认,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推定原告请求确定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