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的征地补偿款返还纠纷案件。村委会在未征求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为其开立存单,遭到村民拒绝。村委会转而要求村民返还征地补偿款。法院以该存款及相关存单遭村民拒收且村民无法实际支配该存款为由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原告东海县曲阳乡赵庄村民委员会诉称,2013年2月,原告因招商引资需要拟征用被告周华的承包土地2.76亩,被告予以同意。2013年4月28日,原告将该土地的征地补偿款93704元付至被告在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的账号3207222101000004××××,后被告却反悔不同意原告征用其上述承包土地。原告亦不再征用该土地,但已付的征地补偿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退还。

  被告周华辩称,原告所称的招商引资项目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承包户也没有同意的。被征土地都是基本农田。2013年4月28日,村委会利用职权在承包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承包户主的身份证号和相关个人信息去银行开户,并擅自在开设的账户里存入各种所谓的补偿款,以此强迫大家土地转让,村书记和会计将存单送到我家,强行让我接受,我不同意后,扔下存单,我及时让我儿子将存单送回村部,本人至今也没有接受,该存单仍在村委会,何来要求我返还征地补偿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因原告招商引资,需要征用该村四组土地,其中拟征用被告的杨树地块2.76亩。2013年4月28日,原告在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阳分社以被告名义开设了一份93704元(土地补偿款)的储蓄存单,后被告不同意原告征用土地,并拒收上述储蓄存单。现因被告不配合协助,银行不能退还原告土地补偿款93704元,原告村委会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村委会在双方未能就征地补偿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违反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利用被告周华的身份信息并以其名义办理了93704元的储蓄存单。被告周华不同意原告征用其承包的土地,拒绝接受原告为其开户办理的储蓄存单及土地补偿款。该存款属于被告周华无法实际支配的状态,被告的周华的行为既非违约,也不构成不当得利。综上,法院作出驳回村委诉讼请求的判决。(本案被告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