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引产“丢”了子宫 卫生院赔偿6.3万
作者:龚苹 郑义 发布时间:2011-10-28 浏览次数:311
27岁女子李某在意外怀孕5个月的时候,决定去做引产手术,但不幸的是手术失败并引发子宫切除。10月27日,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医疗事故纠纷,判处被告楚州区某卫生院赔偿原告李某各项费用人民币6.3万余元。
原告李某诉称,去年6月4日我到镇卫生院去做引产手术,做了各项检查后发现没有问题,方进行引产手术,结果导致原告子宫全切除。去年10月19日,我向淮安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后淮安市医学会认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为此我不服,又向江苏省医学会申请重新技术鉴定,今年4月7日江苏省医学会作出维持结论。为维护合法权益,我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18.2万元。
被告某卫生院辩称,对医疗事故认定无异议,但原告是过期流产,自己延误了流产的最佳时机,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有偏高,院方只同意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第三胎怀孕5个月,于去年6月4日入住被告某卫生院引产。入院后被告医护人员对原告进行常规性检查,行利凡诺引产手术, 6月6日2时30分自娩一死女婴,产后约20分钟胎盘未娩出,予人工剥离胎盘,剥离后阴道持续大量出血,出现出血性休克症状,经输血等抢救后出血仍不能控制。原告接着转至淮安市楚州卫生院,入院后该院对其行手术探查,发现原告子宫下段破裂,活动性出血较凶猛,裂口周围子宫黏膜面有胎盘组织覆盖,只能行次全子宫切除术。事后,针对李某的伤情赔偿问题,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李某只好一纸诉状将某卫生院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因第三胎怀孕5个月到被告某卫生院治疗,双方应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某卫生院应按照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与常规,对患者进行认真诊疗。被告某卫生院给患者李某行中期妊娠引产,在胎儿娩出后,胎盘娩出困难时行人工剥离胎盘术,操作手法不当,致原告李某子宫破裂,发生产后大出血,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同时,被告某卫生院对患者李某因产后出血原因诊断不明,处理欠积极,加重了李某的产后出血,并导致失血性休克与次全子宫切除,被告某卫生院负有一定的责任;综合本病例的全部过程以及双方的原因大小,对淮安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法院院予以采纳,应认定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