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门口标有本店号码,方便客户联系,已是司空见惯,但有人就从这里面嗅出了“商机”。1月20日上午,启东市人民法院对郭某、姚某犯诈骗罪一案作出当庭宣判,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被科以罚金2万。

  2014年4月7日上午,在启东市惠萍镇经营个体防水工程的李某突然接到一陌生来电,电话那头自称是惠和中学的“杨老师”。本地老师多讲方言,“杨老师”却是一口普通话,李某一开始也觉得奇怪。但有生意上门,岂有不做之理,要不是附近学校的老师,怎么会知道自己干这行呢?

  李某就此上钩,“杨老师”表示,学校想让李某做防水工程,另外请李某代购一些消毒水,并提供了所谓消毒水厂方的联系方式。李某先后两次打款9000元至厂方提供的账户后,再次联系“杨老师”时,已经打不通电话了。

  原来,“杨老师”和消毒水厂工作人员正是本案被告郭某、姚某。郭某,1992年生,广东廉江人,姚某,1995年生,广西陆川人。2014年春节前,两人在郭某妻子家中,与郭某打工时认识的朋友、绰号“阿云”一起商量弄点钱。通过上网“学习”,最终选择了消毒水诈骗这一犯罪手法,并按照“阿云”的提议,将犯罪地点选在了“靠近上海、比较繁华”的启东。

  之后,郭某坐车来到启东,在该市惠丰镇、和合镇、寅阳镇等地抄录了部分店面的联系方式、经营业务,并购买了5张南通地区的电话卡。回到广东后,两人又通过网络,搜索到上述镇乡附近中学老师的名字。于是,“杨老师”、“朱老师”、“张老师”、“黄老师”等纷纷出马,目的只有一个,让店家到指定厂家代买消毒水。从4月到9月,两人先后作案7起,骗得人民币6万余元。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