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起争议 五年纠纷终化解
作者:顾新燕 发布时间:2015-01-16 浏览次数:472
2003年,兴化市昭阳镇村民老王与该乡镇某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村委会将位于村北侧的1000平方米荒地使用权转让给老王,转让期为50年。协议签订后,老王依约向村委会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及填土费共9万元。随后,老王便在该土地上办起了一家筛网厂。
2009年,因该地块在乌金荡风景区工程改造范围内,需进行拆迁改造。村委会和老王口头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由村委会在西鲍乡某处另行租赁土地,按照拆一还一的方式对老王进行拆迁补偿。后因村委会拒绝就上述方案签订书面协议,老王遂不同意拆迁。2009年6月,村委会在双方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老王的厂房拆除。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后,老王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其损失。兴化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判决,老王不服判决向泰州中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作出(2010)泰中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原告仍不服,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泰州中院再审,中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发回兴化法院重审。
本案延宕多年,双方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民一庭法官王艳仁接手此案后,组织双方对讼争地块上的厂房结构、面积等进行确认,委托兴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厂房、围墙建筑成本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兴化市某筛网厂厂房、围墙2009年6月拆除时建筑成本为152165元。在院领导协助下,王艳仁多次与该乡镇镇政府及村委会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实现案结事了,一场历时五年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整个审理过程中,老王感受到了王艳仁公正严明的工作作风和诚恳踏实的工作态度,一扫之前对法院、法官的片面看法。日前,他送来一面大红锦旗,感谢办案法官“公正公平亲和诚恳”,是“法治社会希望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