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在十年前患有艾滋病未能治愈,为“快速”赚取收入,在浴室内卖淫被查获。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以传播性病罪对被告人毕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4年7月,毕某因卖淫被湖北省艾滋病防治中心确认患艾滋病。2011年8月,毕某在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知情同意书签字确认并开始服用抗病毒药物。后因其无其他收入来源,毕某就想通过卖淫的方式尽快赚取“巨额”收入,遂来到南通市通州区某某洗浴场内从事卖淫活动。2014年5月26日下午,毕某在明知自己患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在该浴场二楼一包厢内分别与李某云、刘某达发生性关系,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4年6月12日,经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被告人毕某进行HIV抗体确证检测,结果呈HIV-1抗体阳性。后公安机关也对李某云、刘某达进行检测,未发现其体内已感染艾滋病病毒。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毕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因未给他人造成实质伤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该浴室的经营者黄某目前也被起诉,也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卖淫嫖娼活动是旧社会的陋习,无论是谁都应当杜绝卖淫嫖娼活动,一旦传染某种性病,将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到时后悔晚矣;同时还提醒,对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等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给他人造成不能治愈的性病,依法将以故意伤害罪(重伤)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