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与实际有出入 每月给付金额存争议
作者:刘光亮 刘静 发布时间:2015-01-13 浏览次数:730
因为投保时将自己的实际年龄不符合,导致每月领取的保险金额有出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为此闹上了法庭。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1989年6月,当时还是小伙子的蔡大爷句容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个人养老金保险,约定保险公司自蔡大爷50周岁起,每月支付蔡大爷保险金150元。为此,原告蔡大爷于投保当日一次性缴纳保费1684.45元。可是到了2013年10月份蔡大爷满50周岁的时候,保险公司却因为蔡大爷当年在保单上的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合,不愿意按照每月150元的保险费给付,而只能按照每月107.05元的保险费给予。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投保单上,蔡大爷的出生年月1963年2月份,而应诉材料看蔡大爷实际出生年月1963年10月,由于出生年月有误,导致了在保险合同上写的月领取保险金额有误。保险公司计算出的月领取保险金150元是以26周岁为基础计算的,当时蔡大爷实际投保时年龄只有25周岁,根据现了解的的实际出生日期计算,蔡大爷的月领保险金额只能为107.05元,原保险合同计算有误,应以实际出生年月客观计算的月领金额107.05元为准。保险公司进一步说明,如果按照月领150元计算,25周岁交纳保费,当时需要缴纳保费2360.35元。
蔡大爷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充分审查原告的年龄存在过错,以此来抗辩原告的诉请显然与其精神不符,希望被告保险公司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够选择对被告不利的规定,让保户感受到保户利益是至高无上的。同时也希望被告保险公司能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请。
最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自2014年6月23日起,每月给付原告蔡大爷保险金130元直至原告身故,原告蔡大爷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被告保险公司保险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