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爆胎致三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为意外事件,各方均无责。车主赔偿完受害者损失后,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损失,对三责险部分则以意外事故为由拒赔。靖江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需给付车主相应保险金。

  案情回放:高速爆胎三车相撞

  2013年10月1日,靖江居民江某驾驶其所有的轿车行驶在高速公路时,车右后轮突然爆胎,车辆失控,相继与吴某、赵某的车辆碰撞,导致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赵某及乘客均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意外事件,各方均无责任。随后,在交警的主持下,事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吴某、赵某车辆的修理费及受伤人员的医疗等费用由江某赔偿的意见。江某按约履行了前述赔偿义务共计3万元。

  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无责拒赔三责险

  经核实,江某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不计免赔的三责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然而,当江某找到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2013年12月,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保险金3万元。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提出,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本起事故为意外事件,所有当事人均没有责任,其司只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不应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

  法院认定:被保险人有无过错并非三责险的赔付前提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商业三责险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因此,被保险人因承保范围内的行为而依法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其获得责任保险赔付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是驾驶过程中车辆爆胎的意外所致,被保险车辆驾驶人虽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但我国法律规定,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江某对事故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确定受害者损失合计3万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共计1100元,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江某保险金3万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于近日撤回了上诉。

  【法官点评】:机动车驾驶员所负的事故责任与事故各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即便交警部门根据交通法规认定了驾驶员在事故中无责任,但并不代表驾驶员依法不需承担侵权赔偿民事责任。交强险中保险人赔付分为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结合交强险条例文义、体系、立法目的等综合判断,有责、无责赔付中的“责”应理解为事故责任,故交强险的赔付与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有关联。但根据商业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如被保险人依法需要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就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江某相应的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