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明明没有把钱归还,江阴的杨某却把收条都出具给别人了,这是为什么呢?他最后还能要回这笔钱吗?近日,江阴法院审结这起借款纠纷,判决借款人冯某归还杨某借款37万,并支付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2009年12月,冯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朋友杨某借款37万,许诺一年到期后,除归还本金外,还将支付10%的利息。当杨某将37万元全部转账给冯某后,冯某转手就以更高的利息将这笔钱借给了肖某。借款到期后,杨某向冯某要钱,冯某以肖某未还钱为由拒绝还款,时间拖久后,杨某坐不住了,他多次让冯某前去向肖某把钱要回来。

  冯某不愿意去,就提出了一个建议,让杨某出具一张收条,表明已经收到冯某37万元的还款了,冯某就将自己与肖某的借款协议交给杨某,杨某可直接向肖某催要。杨某考虑后同意了,便出具了收条一份,拿着冯某与肖某的借款协议前去向肖某讨要借款,结果肖某迟迟不还。无奈之下的杨某想去法院起诉肖某,却因为借条是冯某与肖某签订的,自己不是适格的原告,于是杨某便要求冯某去起诉肖某,并将借条原件还给了冯某,当杨某向冯某要回收条时,冯某却说收条找不到了,在杨某的再三要求下,冯某同意与杨某共同出具一份声明,内容为两人之间的37万元债务,今后将转移给肖某。

  出具声明后,两人并未通知肖某由杨某来收取借款,冯某向肖某讨要借款的事情也一直不顺利,事情拖了近4年,再也忍不住的杨某手持自己与冯某的借条,将冯某告上了法院。没想到,一直声称找不到收条的冯某在法庭上却将收条拿了出来,表示自己已经归还了借款,两人债务早已结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若冯某已归还杨某借款,没有出具申明的必要性,且冯某无法提供其他合理原因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且其在法庭多次作出前后不一致的陈述,其陈述的可信度低,故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