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捕五百黄鼬 入囹圄十个月
作者:钱军 周红占 发布时间:2015-01-12 浏览次数:521
法官提醒:不知法并不必然不构成犯罪
黄鼬,又称黄鼠狼,海安一带又称“黄猫”,俗语云“黄猫看鸡越看越稀”,故黄猫曾系普遍捕猎之物种,而如今捕杀达到一定量则构成犯罪。元月8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非法狩猎案,一审判处被告人余银祥有期徒刑10个月,同案犯姜成英、姜传胜、姜传伟、姜云祥被依法适用缓刑。判决同时明确,扣押在案的黄鼬皮及尸体,以及作案工具捕猎夹子、手电筒、编织篓、铁锹等予以没收。
捕杀黄鼬500只
余银祥、姜成英、姜传胜、姜传伟、姜云祥都是兴化市农民,除余银祥、姜云祥具有小学文化外,其余三人均系文盲。余银祥与姜成英系夫妻关系,姜传胜、姜传伟与姜成英系兄妹关系,姜传胜与姜云祥系父子关系。余银祥家祖上即从事狩猎活动,由于文化水平不高,五人从传统观念出发,并不认为捕杀黄鼠狼构成犯罪,听说黄鼠狼毛皮市场价值趋高,遂萌发狩猎心机。
2014年9月份,由余银祥提议,姜成英、姜传胜、姜传伟、姜云祥共同参与下,五人决定驾船外出猎捕黄鼬。2014年9月29日,姜传胜驾驶水泥船载另四人,携带捕猎夹子、手电筒、编织篓、铁锹等捕猎工具,从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出发,途经姜堰、海安进入如皋境内,沿途停靠江安镇、白蒲镇等地,分头依据黄鼬行踪,投放夹子进行非法捕猎。截至2014年10月8日,五人共猎捕黄鼬合计529只。
声称不知犯罪
经群众举报,警方于2014年10月8日将五人抓获。归案后,五人如实供述了捕猎黄鼬的事实。警方扣押了五人所猎捕的全部黄鼬和毛皮,以及捕猎夹子、手电筒、编织篓、铁锹等作案工具。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列明,黄鼬属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庭审中,五人一致辩称,确实不知道捕杀黄鼬构成犯罪,如果知道法律规定,绝不会干这样的傻事,再三请求法庭原谅。
一人被判实刑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银祥、姜成英、姜传胜、姜传伟、姜云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法规所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所保护的有益的、有经济科研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黄鼬,数量达529只,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姜成英、姜传胜、姜传伟、姜云祥在被告人余银祥的提议下,积极准备捕猎工具,驾船外出猎捕黄鼬,在短短十天内,猎捕数百只黄鼬,严重破坏了当地的野生动物资源,且余银祥捕猎数量比其他人多,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观恶性较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余银祥不适用缓刑。综合考量被告人姜成英、姜传胜、姜传伟、姜云祥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可对该四人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姜成英现场痛哭流涕,既悔不该当初,亦为丈夫入囹圄担忧。
法官细释法理
评析:一个人事实上不知道法律规定,并不意味着你的相关行为当然不构成违法犯罪,关键看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主面:一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二是实施的客观行为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况严重的行为。禁用的工具如地弓、地枪、大铁夹、军用武器等。禁用方法如投毒、爆炸、烟熏、火攻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项 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可见,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三是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且具体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四是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狩猎行为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从本案的情况看,尽管五被告人可能不知道狩猎罪的具体法律规定,但他们均系智力正常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祖上又从事狩猎活动,主观上对滥捕野生动物资源形成的社会危害应当知道,仍运用大铁夹这种禁用工具捕杀黄鼬逾500只,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法院追究五人刑事责任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一个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后,仅以不知法律规定为由,试图逃避法律惩罚,显然没有出路。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