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本分分做生意,接来一笔订单,出于对对方的信任,应邀在订单上签下名字,不曾想订单纸被改变了用途,麻烦事惹上身。。。。。。

  两女子购买教材  店主清单上签名

  李宏,一个四十多岁的生意人,在阜宁县益林镇开了一家书店,专售学生教辅类图书、因地处学校区域,加之人也很活络,平常生意不错。2013年1月的一天,有两女子前来书店,自称办家教需要订购图书,并且还是一个学校的王校长特地介绍她们过来的。面对上门的生意,李宏很开心,热情地接待了她们,经过一番讨价还价,生意谈成了,一名女子拿出一张打印好订购书目(两种教辅书)的A4纸,请店主在上面签名以方便联系,李宏没有多想,就在纸张的右下方潇洒地签了自己的名字,两女子和李宏约定隔一段时间过来取书付款,一个多月过去了,李宏也没见这两个女子的身影,估计可能事情黄了,也就没放在心上。

  莫名收到法院传票  店主应诉到庭

  当李宏渐渐淡忘这件事时,却在4月份意外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以及诉状副本,诉状称“被告李宏欠原告王刚三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月息4%计息,原告多次追要无果,现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李宏百思不得其解,他不认识这个诉状上的王刚,怎么突来就落下了3万元的债务。到了5月份开庭的那一日,李宏按时参加了庭审,也看到了他的“债主”王刚,承办法官依法审理了该案,举证质证中,原告王刚出示了借条一份,并诉称3万元是自己和妻子从农民资金合作社贷款准备做生意用的,后来被告李宏新学期开学需要进购图书,遂向他借钱,抹不开朋友情分,他把钱借给李宏之后,就到李宏家书店,当时刚好学生放学,李宏生意忙,就让他自己写借条。借条打好后,李宏签了字,并且和他说只要有签字就认可。面对对方的一套说辞,李宏十分气愤,称王刚是一派胡言,联想起两个月前的事,自己确实给两女子签过字,但对法庭再次提问借条上的“李宏”二字是否系其所签时,李宏又否认签字的事实,并对法庭提出是否申请鉴定时明确表示不申请。庭审中,一名证人陈华还出庭作了证,称自己一天路过假日休闲吧(给钱地点)时看到王刚给李宏3万元。因为和他们认识,当时自己还问了一下是什么事情,王刚告诉陈华是李宏问他借钱的。面对这样的庭审结果,赵明百口莫辩。

  东窗事发  “借条”真相大白

  人心不足蛇吞象,王刚的伎俩又在另外几个地方发生了。去年8月份,阜宁县公安局决定对王刚等人涉嫌妨害作证案件进行侦查,王刚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供述了事情真相。今年1月份,妻子孙晓红和妹妹李娟去李宏家的书店订书,得知李宏在妻子订书单的白纸上签字后,王刚计上心来,动了歪脑筋,私下将订书名称的那部分裁掉,利用剩下来写有李宏名字的纸张制作了借条。并打电话给陈华,请他在伪造的借条上作为见证人签名。陈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也承认了其在借条上签名以及出庭作证所作陈述都是受王刚指使。李娟在接受调查时也证实自己1月份和嫂子孙晓红一起去过李宏的书店订书,当时李宏也确实在写有教辅书的纸上签名。

  整个事件终于水落石出,涉案的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只是给我们留下一个警示:签名需谨慎,以防被不良居心者盗用。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