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车祸长子理赔 一人签字引发纠纷
作者:周立虎 发布时间:2014-12-31 浏览次数:461
父亲发生了车祸,长子同对方搭成了赔偿23万元的调解协议,而过了几个月,次子同他的母亲又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38万元。今日,阜宁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主请求。
出车祸获赔偿
一人签字引发纠纷
法院审理
阜宁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正当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履行义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理,第三人且善意无过失的应构成表见代理。本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于肇事方及受害方,双方家庭都是异乎寻常的大事,李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关押,长子王志成持有其母亲孙红英、其胞弟王志刚的委托书到交警部门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即使委托书上签名不是孙红英、王志刚所签,因为王志成与孙红英、王志刚存在特殊亲属关系,在当时的情况下,李宏及其亲属有理由相信王志成是有权代理的。孙红英因其丈夫突发车祸死亡,因为过度悲伤及王志刚因其它原因没有到场调解,亦符合常理,故应认定李宏善意无过失。
同情应以法律为限,客观事实亦应得到尊重,诚实信用亦是各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法院对本案综合分析后认定,王志成的代理行为应属表见代理,在被代理人孙红英、王志刚与李宏之间形成完全等同于有权代理行为同样的法律后果。原告孙红英、王志刚现仍向被告李宏主张赔偿,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