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调解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较高。今年以来,调解结案1735件,其中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有519件,达到调解案件的30%,且这些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执行难。

 

一、原因分析

 

1、履行义务当事人在调解时主观上缺乏诚意。部分债务人把调解作为拖延给付、减轻履行义务的手段,借调解少履行债务、不履行债务和拖延履行债务。在调解协约定的履行义务期间转移、隐匿财产,甚至下落不明,给法院强制执行带来难度。

 

2、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通过调解达到非法目的。当事人双方进行恶意诉讼,继而调解结案,以达到非法目的。如通过诉讼转移财产所有权,逃避对第三方债务的履行,从而变相浪费执行成本。

 

3、调解书中未明确履行制约措施,当事人违约履行成本不高。承办法官在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缺乏引导当事人加入违约履行惩罚性条款的意识,致使调解协议中未确定履行制约措施。从而导致调解书对于义务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够,助长了义务当事人的违约履行。

 

4、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够明确,表述不够严谨。有些调解协议理解上存在歧义,造成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权利人与义务人甚至与审判法官对协议内容的理解均不同,形成多种理解结果,致使案件难以或者无法执行。

 

二、对策建议

 

1、提高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内容当庭履行率。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调解阶段,要注意了解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要努力促使义务人当庭履行,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

 

2、增设调解书履行保证条款或违约惩罚性条款。调解书要明确未按协议内容不依约履行、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在调解中放弃的部分债权、利益,可以追加履行,合并执行。约定违约履行、拒绝履行的义务人给付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违约金,增加违约当事人履行人成本。

 

3、完善审判质效评价机制,提高调解案件质量。在继续大力倡导调解工作时,增设调解自动履行率正方向指标和调解申请执行率负方向指标,与传统的调解率指标进一步整合,全面评价调解工作质量和效果,力促当事人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