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宣判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作者:洪永洋 颜艳 发布时间:2014-12-31 浏览次数:418
庞某在担任本案被告单位吴江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采用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资料、谎称贷款用途为公司经营性贷款等手段,骗取当地多家银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与此同时,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庞某恶意拖欠其公司21名员工工资总计人民币50余万元。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庞某投资的纺织品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工人工资后,该公司仍未按期支付,作为公司负责人的庞某则选择逃匿来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案发后,在政府部门的督促下,虽支付了部分工资,但至今被告单位尚结欠工人工资10余万元。庞某及其公司分别以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身份被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之后的一项新的罪名。经营不善不是拖欠工人劳动报酬的借口,作为一名企业负责人,肩负着企业工人的生计以及一定的社会责任。此次吴江法院公开宣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将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负责人送进班房,对罔顾工人、隐匿财产、逃避责任的企业及负责人将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