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食品需谨慎 举证维难终获赔
作者:周立虎 发布时间:2014-12-26 浏览次数:646
春节临近,各大商场、网站开始了年底促销让利活动,一些消费者们也按捺不住购物的冲动,开始着手采购年货。走亲访友、探望家人、犒劳自己,大多数市民在置办年货时都会买些食品、礼品,此时食品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今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件,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茶叶公司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2014年4月份,王红娟先后从被告在天猫商城网站开设的网店“王子茶叶专营店”购买8盒某茶叶公司生产的“王子”牌白茶,每盒
王红娟以茶叶公司没有生产许可证、标识不规范、虚假广告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茶叶公司赔偿购物款、支付十倍赔偿金。
茶叶公司辩称,同意原告退货,但不同意负担十倍的赔偿金,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红娟所诉属实,但被告茶叶公司于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被告茶叶公司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茶叶为其委托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代为加工生产,且产品经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各单项结论均为合格,但该茶叶未能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列明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涉案茶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判决被告茶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红娟购物损失5435元及赔偿金54350元,合计59785元。
法条链接: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