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是共同服刑的牢友,出狱后更是称兄道弟时常把酒言欢,甚至联手作案,三个月疯狂盗窃33起,涉案金额高达七万多元。近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黄某,王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李某和黄某曾经因为盗窃,分别都进入东海劳教所劳动教养,几次接触后,两人非常投机,成为了很好的“同事”,暗中称兄道弟。出狱后,一天李某去找黄某玩,因为两人一直没有正式的工作,手头很紧,又年轻还很喜欢玩,于是两人一拍即合,干起了老本行。王某是通过朋友认识的黄某,黄某欠王某的钱,黄某想到每次翻墙入院盗窃出来的物品不好拿,王某会开车,于是就让王某去开车和他拿钱,每次李某和黄某“工作”的时候,让王某在车里等候,这样王某很快明白两人的意思,但年轻无知的王某由于平时父母对其很溺爱,管教方法很不当,且有叛逆心理,自控能力很差,经不起朋友的诱惑,并没有拒绝,于是就和这两个好朋友走上了这条不归路, 20122月至5月在短短三个月期间,三人在宿豫区、宿城区等地,通过采取翻墙入院、撬锁的方式入户盗窃作案33起,窃得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金银首饰、电动车、摩托车、香烟等物品及现金,合计价值人民币七万余元。

 

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王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