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法院对两起违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案件率先实施“裁执分离”
作者:吕润进 发布时间:2014-12-26 浏览次数:665
近日,江宁法院行政执行局对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申请执行某生态农业发展公司拆除违法占用土地建筑物的两起行政处罚案件实施“裁执分离”,在依法听证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交由违法占用土地属地街道谷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行政执行局送达行政裁定书后,江宁国土分局和谷里街道已督促被执行人某生态农业发展公司开始自行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案件执行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被执行人某生态农业发展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谷里街道石坝社区村组土地3.49亩建设温泉取水泵房和展示厅等,并占用柏树社区村组土地8.24亩修建停车场和木制休闲室、游泳池、附属用房等。经核对谷里街道土地总体规划,该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土地为集体农用地和耕地,属于违法用地。该违法用地行为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被某中央级媒体连续两次进行报道。市领导批示要求依法严肃处理违法用地行为。江宁国土分局针对被执行人某生态农业发展公司违法行为,分别依法作出江宁国土资执罚[2014]019号和[201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要求拆除在3.49亩土地上和在8.24亩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江宁国土分局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分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行政执行局认真研究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妥善执结案件,并指定局负责人亲自承办案件。行政执行局采取四项措施,稳妥有序地做好案件执行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听证。考虑到系涉及到被执行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案件,专门组织进行听证。通过听证由申请执行人江宁国土分局举证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听取被执行人生态农业发展公司的陈述抗辩理由,同时着力对被执行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尽可能使其认识自身违法行为性质,逐步增强自动履行行政法律文书义务的意识。二是精心研究案件。该局根据最高院《关于对征地拆迁案件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所要求的积极拓宽“裁执分离”适用范围,并借鉴浙江高院将“裁执分离”扩大到建筑物非法占地强制拆除等领域的经验做法,充分考虑到区委区政府有关违法用地管理和考核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违法用地管控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道园区是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管控的第一责任主体,街道园区负责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巡查、督察以及拆除的实际情况。在向市法院汇报后,最终研究确定率先尝试对该两起违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实施“裁执分离”。三是强化协调会商。首先要求江宁国土分局向区政府和市局进行专题汇报,结合自身组织实施能力和便于案件执行提出切实可行的组织实施意见和建议。江宁国土分局在汇报后,表示由属地街道作为实施主体更加有利案件的执行,并积极主动与谷里街道协商由街道作为案件执行组织实施主体。其次,法院分管院长和江宁国土分局负责人先后两次与谷里街道主要负责人具体会商组织实施各项具体事宜,最终谷里街道愿意作为执行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并向法院出具了愿意作为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实施主体的书面函件。四是注重后续指导。该局从组织实施平稳有序要求出发,专门指导谷里街道制定了组织实施方案、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后续维稳预案,还就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事项向谷里街道发出《强制执行注意事项告知书》,要求其依法组织实施,不得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遵守正当程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坚持协调化解,最大限度促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严防发生重大人身财产损害事件;注意证据保全,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