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外出拒养女 变更抚养关系获支持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4-12-26 浏览次数:548
协议离婚后,前夫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不尽抚养女儿的义务,被前妻告上法院,要求变更女儿抚养关系并给付抚养费。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变更婚生女小王抚养关系,小王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从
金坛汤庄人王某与刘某于
原告刘某诉称:其女儿小王于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婚生女的抚养权有明确约定,女儿小王由被告抚养。被告作为父亲,理应履行抚养义务,但离婚后被告未将女儿小王带在身边独自外出打工,失去联系,下落不明,不尽抚养义务。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案中,女儿小王在原、被告离婚后未随被告生活,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原告现具有抚养女儿小王的能力,且十周岁的女儿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可见原、被告及女儿的情况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情形。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学习和成长等因素考虑,女儿小王随原告生活较适宜。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800元抚养费显过高。根据当地生活水准及被告收入,酌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较适合。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