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院、庭长办案制度,镇江润州法院2015年第1号商事案件由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叶志祥承办。1223,叶志祥出差参与该案的财产保全工作,在银行查询、冻结中,遇银行通风报信,使被告公司的财产转移到别处。叶志祥立即进行法律释明,终将资金全部追回。

 

原告镇江建筑某装饰公司与被告江苏装饰某镇江分公司签订了一份铝合金门窗加工承揽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铝合金门窗,对价格的结算方式、期限等也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制作了铝合金门,但被告仅付款了一部分价款,尚欠250多万元。为此,原告在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另因被告江苏装饰某镇江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要求被告江苏装饰总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

 

1222该案立案后,润州法院立即制作了裁定书,为争取时间,当天晚上叶志祥就带领书记员向京赶到如皋市。

 

1223上午9点,两人准时来到银行,在查询、冻结被告公司银行存款中,遇到银行故意拖延时间,通风报信给被告单位的情形。期间使用取号排队、审核材料和证件等手段拖延时间,并由该行的行长通知了被告单位,使被告单位成功转移了账户上的资产186万元,最后账面上余额显示7000多元。

 

得知帐户仅7000多元后,叶志祥要求银行打印被告单位明细表,仔细对照明细表出入账的时间,发现被告单位是在法院办理查询业务时,通过网上银行分两笔转账将账面上186万转移到了南通某装饰工程公司的帐户中。根据上述情况,叶志祥判定银行有通风报信的可能,于是立即找到该银行的负责人,说明来意,并出示了证件。

 

“我院于9点到银行营业厅查询、冻结,直至930时才办理业务,经反复催促至940时账上余额仅剩7000多元,在此期间,被告转走186万元。”叶志祥将上述情况向银行负责人进行了通报,并口头要求银行在三日内将186万元恢复到被告公司的账上,否则,法院将依法对银行及承办人进行处罚。经过法律释明,该行行长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和严重性,称会立即让公司把186万恢复到账面上。

 

5分钟后,被告公司账面上恢复到了186万多元,法院立即冻结了该笔资金。此时,被告单位的销售经理也赶到了银行,叶志祥同样进行了法律释明,被告单位承认错识,并主动签收了应诉材料。

 

该起因银行通风报信,致被告资金转移的事件,在润州法院仔细核查、法律释明下,成功化解。在今后的财产保全中,该院将不断积累工作经验,遇到同样的问题沉着、冷静应对,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