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山法院妥善调解一起小学生在校玩闹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明都是第四被告某小学的学生。两人是同班同学,平时形影不离。201010月的一天上午课间操时,两人一边跑向操场集合一边玩闹,突然原告摔倒导致嘴角摔伤,碰掉半个门牙。原告于当日到医院检查治疗,被告小明的家里也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因原告的乳牙已经换过,考虑到以后换牙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原告将被告小明及父母、学校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对于造成原告损失的原因及赔偿责任双方各置一词。原告认为,被告小明将原告推倒导致原告门牙损伤,应赔偿并承担主要责任;小学没有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小明则认为,是原告先推了被告之后,又跑开,在跑的过程中自己不慎摔倒,造成受伤,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学校则认为,学校已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不能因为损害是在学校发生的就让学校承担责任。

 

因当时案件事实真相一时难以查清,案件陷入了僵局。承办法官出于维护两个小学生的友谊,多次到学校并与双方的家长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在调解协议生效之前的所有损失不再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已给付的医疗费亦不再返还。二、原告调解协议生效之后至医院看病应通知被告小明及父母到场并对所产生的所有损失承担60%,被告中心校承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