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情侣情断缘灭 为小车闹上法庭
作者:郑远园 发布时间:2012-11-16 浏览次数:314
原本是甜甜蜜蜜、你侬我侬的小两口,岂料分手之后却为了一辆车对簿公堂、恶言相向?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小红和小志都已过而立之年,家里人都比较着急他们的终身大事,所以他们在几年前经人介绍认识后,便很快便坠入爱河。起初,两人兴趣相投,如胶似漆,形影不离,不久后就同居了。小志对小红投入了很大的感情,也是抱着结婚的目的在与小红交往,于是他把自己的工资都交给小红保管。
2008年6月,小志买了辆价值不菲的马自达小轿车赠送给小红,并且将该车的权属登记在了小红的名下。可是出乎小志意料的是,没过多久,小红就变心了。小红经常借故夜不归宿,与其他男人同居,甚至还染上了赌博吸毒的恶习。
2010年1月,小志终于忍无可忍,向小红提出了分手,并且要求小红将车子还给他,另外赔偿他5万元。小红当时同意了小志的要求,并且当场写下了5万元的借条,但随后又玩起了失踪。小志几度寻人无果,在同年3月,就以借车为名把车开走了。小红以为风平浪静了,便回到了无锡,当却发现车不见了,就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但派出所当时也未作刑事案件处理。在几次讨要无果之后,小红一气之下便把小志告上了法庭,追讨其车。转瞬之间,曾经的一对璧人劳燕分飞,爱人成了仇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轿车登记于小红名下,相关购置发票也显示购买人为小红,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小红为该车所有人。小志虽然辩称,车辆实际由其购买,对该主张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即使车辆实际由小志出资购买,在该车登记于小红名下的情形下,小志主张返还也需提交相应的依据。法官表示,无权占有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现小志无继续占有该车的事实依据,小红关于返还该车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小志应立即将该车返还给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