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年级的儿子偷偷将家里的苹果电脑在手机店卖掉,父亲刘刚将手机店老板诉至法院。20121114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经过审理认定刘刚诉请的居间合同理由不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寄宿学校  结交酒肉朋友

 

刘晓明出生于1997815日,是一名初二年级学生, 10岁那年父母离婚,晓明随母亲在徐州生活。晓明的母亲李琳做服装生意,每天早出晚归,与晓明沟通的时间几乎没有。因为无暇顾及儿子,晓明升入初中后,就选择了学校寄宿,李琳每月都会给儿子800元的生活费。虽然生活上不愁吃穿,但由于缺少父母的管教,晓明开始和社会上的闲散青年打成一片,经常翘课和他们一起吃饭唱歌打游戏。晓明的行为受到老师的多次评判教育,但是其一直不思悔改。无奈之下,老师将晓明的表现告知李琳。听到儿子在学校里不学无术,李琳非常生气,为了让儿子和他的狐朋狗友断绝往来,李琳断掉了晓明的零用钱。被收回财权的晓明收敛了不少,但是平时跟着朋友蹭吃蹭喝,总感觉不好意思。

 

常州探亲  偷走父亲电脑

 

眼看着马上就到了自己14岁生日,晓明告诉母亲想到常州看望父亲。考虑到他们父子俩分隔两地不能经常见面,李琳答应了儿子的请求。201185日,李琳给晓明买了一张火车票送他到了常州。见到儿子来看自己,父亲刘刚非常高兴,带着晓明四处游玩。临走时,晓明开口问父亲要点钱花。因为从前妻李琳处听到了儿子的一些事情,刘刚没有给他钱,反而教育他要好好学习,不要再和社会青年混在一起。晓明非常郁闷,看到父亲从澳门才买了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晓明心想这个也值点钱,便悄悄带着这台笔记本电脑离开了常州。

 

呼朋唤友  手机店铺销赃

 

88日,回到徐州的晓明马上联系他的朋友季鹏、王彬,带着这台笔记本电脑来到了一家修理手机的店铺,询问店主是否回收电脑。店主黄建看到进店的三个男孩都是17以上的大个头,染着红头发、黄头发,也没多想,就说回收电脑,并要求看看电脑的品牌型号。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双方敲定3500元。于是,黄建电话联系了一位女士,告诉她有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3500出手,该名女士来到黄建店铺,以3500元收购了这台笔记本电脑,并另外支付给黄建100元提成。

 

父亲报警  要求返还电脑

 

自从晓明不辞而别以后,刘刚发现新买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也凭空消失了,刘刚猜想可能是儿子拿去玩了,便打电话询问晓明,电话里晓明支支吾吾,不愿承认。一番逼问后,晓明告诉父亲电脑已经以3500元的价格卖掉了。刘刚听后非常恼火,并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警方分别找到晓明和黄建制作了询问笔录,但是因为该案涉及民事纠纷,警方也无法处理。事后,刘刚找到黄建协商,希望他退还电脑或补齐差价,但是黄建称自己并不是直接买主,电脑已经卖给他人,他现在也无法找到买主。见协商不成,2012911日,刘刚一纸诉状以儿子晓明为原告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将黄建告上法庭,刘刚认为晓明未满14周岁,在法律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委托他人卖电脑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事后也未征得父母的同意,因此晓明与黄建的居间合同无效,黄建应该返还电脑或者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居间合同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见,居间合同成立的要件一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后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二是要由委托人支付报酬,二者缺一不可。从涉案电脑交易过程来看,晓明只是委托黄建将电脑售与他人,并未向黄建支付任何报酬,双方行为不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定要件,故刘刚以居间合同无效而要求黄建赔偿损失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刘刚所主张的电脑价值问题。刘刚主张电脑系从澳门购得并提供了电讯公司出具的发票一张,用于证明电脑的实际价值。经查,涉案发票仅载明“苹果电脑MC503”及“合计13000”等情况,对于涉案电脑的规格、配置、附件等应当在发票中体现的内容均没有填写,且发票中的“合计13000”缺少货币名称。刘刚自认电脑自澳门特别行政区购买,由于计算机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之一且单价超出了5000元,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关于入境旅客个人物品缴纳关税的相关规定,刘刚还应提供购物报关记录及入关完税证明等证据,以证明电脑的价值。而刘刚在诉讼过程中除提供编号为0307743的发票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电脑的价值。故其要求黄建赔偿其7331.47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晓明和父亲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