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原是申达建筑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200595日,我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当我接到法院判决书的同时,又收到了申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我曾将此情况向公司的工会反映过,但工会主席告诉我这是公司董事会的事,与工会无关。后我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我是触犯刑律之人,申达建筑有限公司有权依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据此驳回了我的申诉。为此,我实在想不通,难道我该有这种遭遇吗?

 

                                      读者  黄飞

 

 

黄飞同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你所反映的情况看,你与申达建筑有限公司之间已存在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同时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书面协议的。但是,劳动者如出现:(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黄飞同志,从你所讲的情况看,你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此种情况,属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不存在被免责的情形,比照条文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从你反映的情况看,申达建筑有限公司在作出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决定时,未与工会主席共同参与研究,在作出决定前未事先通知工会,因此,申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单方面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的决定书,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程序规定,该公司所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为无效。

黄飞同志,按照你反映的目前的情况,你已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过,且该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了驳回申诉的决定。你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