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即将于20111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法,洪泽法院超前规划,精心准备,狠抓调解工作,着力打造制度平台,引领调解;打造管理平台,保障调解;打造联动平台,群力调解;打造法律支撑平台,确认调解。

 

一、打造制度平台,引领调解。洪泽法院十分注意教育和培养全院干警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形成“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意识。并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区分业务庭和人民法庭不同的受案类型,确定调解结案工作目标基数,规定民事案件调撤率不得低于70%,法庭要求达到80%。同时还明确了奖惩条件,从制度层面引导和强化法官做调解工作的责任心。专门制定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方案,并与县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从而以各镇司法所为依托建立起了覆盖全县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县委政法委还以(2010)洪综治3号文件对该院的《意见》作了转发,并将各镇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情况纳入了各镇的综治工作责任目标。此举有望转变过去法院委托调解工作的被动局面,变委托调解案件法院求人办事为人民调解工作室和行业调解组织主动上门要案。

 

二、打造管理平台,保障调解。为达到“便利、快捷、高效”的调解工作要求,洪泽法院从强化管理着手,使诉讼调解工作步入快车道。一是在未设法庭的乡镇和人口集中的集镇以及人口较多的村设立巡回办案点、流动法庭,就近受案、办案。对有案不受、受案不及时的给予严惩。二是将经费开支与办案数尤其是调解结案数相挂钩,超出部分由单位负责人自行负担。对办案经费的拨付实行以案定费,另外对调解结案的提高经费补助标准。三是强化对调解工作的监督。规定凡是应调、可调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必须先做调解工作,并在立案、庭审、判前等诉讼主要阶段都要调解,如果未做调解工作直接适用判决的,分管院长不予签发法律文书。

 

三、打造联动平台,群力调解。洪泽法院在充分调动内部力量开展调解工作的同时,还积极调动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对诉讼的化解。一是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纠纷的调解和支持法院裁判执行纳入对各级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范畴,以此调动社会力量加入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行列中。二是吸纳治保、调解、群团组织工作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协助案件调解。三是工作重心前移,强化诉外调解。行政审判加大与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事前沟通和事中协调。民商事审判加强与各部门和企业的联动,切实提高诉中委托比例。人民法庭加强了与辖区治保、调解委员会、司法所、派出所的日常联系和工作协调,在纠纷总量上升的态势下,法庭受案数均比往年有所下降,发挥了“减速器”、“防火墙”的作用。

 

四、搭建法律支撑平台,确认调解。针对实践中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按约履行的情况,《人民调解法》首次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该院为此专门制度了相关落实办法,规定对人民调解员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诉调服务中心、诉调对接办公室、速裁庭法官要在第一时间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必须在三个工作内给予确认并出具法律文书。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与该协议调解员沟通,给予相关法律指导,进行必要的法律规范,努力保障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