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邮市某阀门厂向高邮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称,其长期委托高邮居民张某加工阀门毛坯,钢材由其提供给张某。现因张某明确拒绝为其加工,阀门厂要求张某返还钢材。因阀门厂对部分主张只提供了过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其主张并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原告高邮市某阀门厂向高邮法院起诉称,201177日,其交付被告张某钢材10080kg,同年84日交付同型号的钢材10595 kg ,之后又交付同型号的钢材11700 kg ,合计交付32375 kg 。对于原告的主张,被告张某答辩称,其只收到201184日阀门厂交付的钢材计10595 kg,对于其余的两次交付其不予认可。对于张某的答辩,原告提供了过磅单、送货驾驶员和其妻子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原告的这些证据并没有得到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已收到原告交付的直径为85毫米的钢材计10595 kg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认定。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剩余部分钢材的主张,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无被告的签名确认,亦无直接收货凭证予以佐证,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亦未自认,故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近日,高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圆钢10595 kg,如不能交付实物,则按判决生效时,同等数量、同型号圆钢市场价格给付价款;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