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解除前,艺人徐某擅自离开经纪公司至其他平台直播从而引发纠纷。5月5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海安法院顺利审结这起演出合同纠纷案,解除徐某与顺天公司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徐某需向顺天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徐某系一名网络主播,2017年10月,徐某为事业发展与顺天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艺人签约合同》。合同约定,顺天公司作为徐某经纪公司,全权代理徐某与演艺有关的商业和非商业活动。若未经顺天公司允许,徐某便在其他平台演绎并私自结算,顺天公司有权取消徐某艺人资格并要求其支付十万元违约金。

2018年4月,由于顺天公司与上家合作公司发生矛盾,徐某认为顺天公司已经无法履行《艺人签约合同》,遂擅自离开公司回老家进行直播,并与其他公司直接进行结算。顺天公司知道后向其发出律师函,但徐某未停止自己的行为。

庭审中,顺天公司要求徐某继续履行合同,接受公司管理。徐某称,顺天公司与上家合作公司有矛盾,已经无法依照《艺人签约合同》支付自己报酬,顺天公司才是违约方。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顺天公司与徐某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该合同具有明显人身属性且双方已丧失合作基础,遂判定合同解除。顺天公司虽与上家合作公司有矛盾,但无证据表明顺天公司有实际停播演绎平台或停发、克扣徐某报酬等行为。而徐某擅自离职,与其他公司合作并支取报酬情况属实,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后,徐某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天赋人权。这是资产阶级复兴运动提出的观点,也为现代社会所接受。其核心是,私权与公权要严格区分边界,公权不得侵入纯私人领域,公权行使必须以法律授权为前提,法无授权及禁止。自然人的行动自由是天赋的,原则上司法权不可直接强制自然人从事某个行为。除非在法律有规定前提下,可以采用罚款、拘留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履行某个行为。如当事人不愿意从事某一个行为(含劳务),其拒绝行为或拒绝继续从事劳务不应为法律所禁止,司法只能寻求替代性措施,如金钱赔偿等。比如说劳动者不愿继续从事劳动或劳务,其辞职权应受法律无条件保护。当然,劳动者擅自跳槽,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雇主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徐某不愿再接受案涉劳务,按照上述观点,法院判决合同解除有据可依。同时判决被告徐某承担十万元违约金,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完善合同条文,否则发生违约跳槽时,很难明确当事人责任,雇主甚至会落下人财两空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