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还是“被借钱”,你被套路了吗?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王丽娜 发布时间:2019-02-21 浏览次数:743
人在社会走,难免要遇到借钱那点事,然而现在借钱的方式越来越花哨,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被套路了。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套路借钱的民间借贷纠纷。
2018年1月5日,莫某元向李某龙出具借条,约定其向李某龙借款95万元,此款为莫某元授权李某龙打款给李某波,因莫某元于2018年之前向李某波借款至今未还,故此款用于归还李某波,至2018年1月5日与李某波借款已清。借款月息3%,并承诺2018年1月10日先期归还李某龙20万元整,余款于三个月结清给李某龙。同日,莫某元向李某龙发送短信“请将此款明日转账给李某波”。2018年1月6日,李某龙向李某波转账支付95万元。此后,因莫某元未按约还款,被李某龙诉至吴中法院,同时诉称还曾于2015年4月27日向莫某元出借8.8万元,要求莫某元归还本金103.8万元并支付利息。
莫某元辩称,其并不认识李某龙,未向李某龙借钱,钱是自2014年3至4月份起多次因企业周转所需向李某波借款,之后每月按约付息。2018年1月5日,李某波带着李某龙等一帮人找到其催讨借款,其在李某波的逼迫下按其要求写了涉案95万元的借条,后在律师的建议下于2018年1月8日报警。对于另一笔8.8万元的款项,借款借据写的是10万元,也是向李某波出具的,因一般出具借据时不写出借人姓名,所以自己出具时出借人处未填写具体人名,不知为何借款借据上出借人会是李某龙并在李某龙处。因此,其与李某龙没有任何往来,只与李某波有往来,故不同意向李某龙还款。
经查明,2018年1月6日,案外人李某波的银行账户先向李某龙的银行账户分两笔分别转账50万元、45万元,后由李某龙向李某波分两笔分别转账85万元、10万元,再由李某波向李某龙转账支付95万元,又由李某龙向李某波转账支付95万元。2012年1月13日,苏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7年4月17日该公司股东由李某龙变更为李某波等。另查明,2014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莫某元与案外人李某波之间有多笔资金往来。对此,李某龙述称,其自2013年开始经营羊毛衫厂并认识了同行李某波,双方十多年好友且有生意上的往来,也有借贷上的往来。李某龙若有多余的钱会放在李某波个人名下,要用的时候再问其要,而本案中帮莫某元向李某波还的款项来源即为放在李某波名下的钱,之所以相互转账是为了一码归一码,以明确不同法律关系项下给付。而莫某元则表示,李某龙、李某波都是同一公司的,多年来其都是通过李某波借款,后由李某波手下向其催款收款,李某龙实为李某波的手下之一。
吴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95万元借款,李某龙虽然提供了借条及建设银行客户回单等,但所涉款项并非由李某龙付给莫某元而是付给了案外人李某波,并明确该款付给案外人是基于借条记载事项暨莫某元的授权,并补充提供了短信聊天记录。对此,莫某元抗辩借条及短信均是在李某波带领李某龙等人向其催讨先前借款的情况下受胁迫才出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此提供了短信记录、通话录音、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李某龙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结合本院调取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可以确认涉案借条确实是在李某波向莫某元催讨借款的情况下才由其出具,而且李某龙也参与了向莫某元催促借款之事并未置身事外,故而该笔借款发生的原因有悖常理。对于该95万元款项交付的方式,根据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显示该笔款项转账往来的两账户互有等额往来,李某龙不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那以认定当天李某龙已将所涉款项付给案外人李某波。综上,李某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95万元借款的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李某龙要求莫某元归还该笔95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案判决后,李某龙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像这样的“借钱”方式还有很多,如阴阳合同、虚造流水、恶意索债等,大家在办理借款时应当选取有正规资质的金融机构,或向亲朋好友请求支援,同时切记借贷金额不要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如遇“套路贷”,应尽可能保存好相关证据,尽快寻求法律途径维权,或向警方报警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