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卖出2年 价格大涨卖家欲反悔被判败诉
作者:汤天维 王美霞 发布时间:2012-11-16 浏览次数:255
2年前,施某以5000元价格购买了戴某的房屋及其宅基地。而今因房价节节升高,戴某自觉吃了大亏,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买卖合同无效。
戴某声称因自己长年在外打工,遂将自家两间房屋交予邻居陆某打理。熟料在2009年,陆某竟与以5000元的价格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及其宅基地流转与另一人施某。直至2011年年末,自己回家才发现老房被拆,施某另起新房,并无偿使用了自家农田。遂以陆某、陆某二人未经他人同意,处分他人财产为由,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2009年房屋及宅基地流转时,是戴某通过电话授意陆某与施某订立协议的,且当场有四位人证可资证明,对此法院予以采信。因此,陆某和戴某已构成代理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由被代理人即戴某承担民事责任。其次,2009年协议拟定后,施某已通过银行给戴某汇款5000元,戴某并未表示异议,双方已用实际行动履行了协议的内容。而在事情发生近两年后又向法院起诉,有失诚实信用。
综上,从诚实信用和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的角度,法院判决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告戴某请求。
法官连线:施某的遭遇并非个案,而是二手房买卖纠纷中的普遍现象。近年来,房价增值幅度如此之快,让部分房主卖房后没过多久就觉得价格偏低,后悔当时的卖房行为。类似这种以自己并不知情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随着房价的上涨不断增加。因而为避免买房后引起纠纷,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认真审查房屋的权利状况,要求售房者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并尽量保留卖方同意卖房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