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宁地税局长与情人共同受贿 情人捞得好处348万余元
作者:冒群 发布时间:2011-01-26 浏览次数:1262
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公布了2010年全省法院审理的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原局长洪月江及其情人尤永秀共同受贿案,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案件一
与情人共同受贿
江宁区地税局原局长获刑14年
1997年,洪月江与尤永秀(原系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02年至2007年间,经通谋,洪月江利用担任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以及楼齐新等人谋取利益,由尤永秀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所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48.998万元。尤永秀将所得大部分赃款用于买房、购车。案发后,扣押尤永秀人民币175万元,奔驰轿车一辆。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洪月江为启东市建筑装饰工程成套公司(该公司后更名为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办公楼基建工程内装饰项目提供帮助。被告人尤永秀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朱德胜所送人民币30万元。其中:2003年1月,收受人民币10万元;2003年8月,收受人民币20万元。
2004年底至2005年上半年,洪月江为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四分局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装饰项目提供帮助。被告人尤永秀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朱德胜所送人民币共计40万元。其中:2005年春节前,分别收受人民币5万元、10万元、5万元;2005年4月,分别收受人民币15万元、5万元。
2005年底至2006年初,洪月江为中天建设集团公司承接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信息业务综合楼基建工程土建项目提供帮助。2006年1月,尤永秀分3次收受该项目承包人楼齐新所送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06年上半年至2007年间,洪月江在为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信息业务综合楼基建工程内装饰项目提供帮助。尤永秀先后6次收受该项目承包人楼齐新所送人民币共计160万元。其中:2006年底,分别收受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07年间,分别收受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007年上半年,洪月江为南京科雄工贸有限公司承接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信息业务综合楼硬木办公家具业务提供帮助。尤永秀收受该公司总经理任端才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007年上半年,洪月江为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接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信息业务综合楼软体办公家具业务提供帮助。尤永秀收受该公司经理郭麟麟所送人民币8.998万元。
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洪月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尤永秀,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洪月江、尤永秀案发后退缴赃款人民币175万元,奔驰轿车一辆,可酌情从轻处罚。
南京市中院近日宣判:洪月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尤永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的洪月江、尤永秀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75万元、奔驰轿车一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洪月江、尤永秀不服,均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洪月江、尤永秀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省高院裁定:驳回洪月江、尤永秀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点评
情妇(夫)被列入“特定关系人”范畴
洪月江、尤永秀两被告人在各自已婚的情形下,保持长达11年之久的婚外性关系,应认为双方系情人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将情妇(夫)列入“特定关系人”范畴。认定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基于特定关系的共同利益是实质上的共同利益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两被告人又具有事前通谋,由被告人洪月江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被告人尤永秀从请托人处收取巨额好处费的客观事实。法院认为,虽然洪月江没有直接收取和实际占有尤永秀收取的好处费,但基于其与尤永秀的共同利益关系,不影响对其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一审法院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洪月江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尤永秀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理由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件二
伪造高校入学通知书诈骗36万
现年25岁的
法官点评
莫抱侥幸心理谨防落入骗局
据承办本案的法官介绍,每到高校招生录取时,渴望上一个好学校、读一个好专业是每个考生及其家长的最大愿望。这时,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考生及家长的这种“求好、求胜、求上、求稳”心理,打着各种各样的幌子实施招生诈骗活动。每年都有很多学生家长受骗上当,仔细分析起来原因很复杂,主要是警惕性低、防骗经验不足、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等原因。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家长与考生,面对种种高考招生骗局,一定要保持警惕,切勿听信花言巧语,不要抱侥幸心理,陷入招生陷阱,否则既耽误考生前程,又造成财产损失;应通过正规途径多方查询录取信息,辨别真伪,切莫追逐不当利益,从而被骗子钻了空子。
法官还建议,广大高校及招生考试有关单位,要加大对于招生规定、咨询查询方法以及监督机制的宣传,令招生过程真正实现透明。
案件三
网帖骂人“无良”被告名誉侵权
2009年10月,周某在张某所开的影楼里,因拍摄的婚纱照片质量有问题与张某产生纠纷。周某遂用T.grtiy的网名在溧阳当地比较有影响的论坛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无良店长打孕妇致使保胎住院》的帖子。就在发帖的当天,周某本人也跟过内容为“店长叫××,以前是××学校里的体育老师,据说是混黑社会的。老板怎么请这样的人?”的帖子。该帖一经发布,截止到
江苏溧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发表的《×××无良店长打孕妇致使保胎住院》一文标题中使用了“无良店长”一词,该文中使用了“丑恶嘴脸”等词,且发帖者又以“据说是混黑社会”等内容跟帖,致使众多网友跟帖做出了大量损害张某及其影楼名誉的评价,这些足以导致公众对张某及其影楼社会评价的降低,故被告人周某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其他损失1000元,合计人民币2000元;并在溧阳当地论坛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的内容须经溧阳法院审核。
法官点评
网络发帖注意语言规范
“树靠皮,人靠脸”。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近年来,因网络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日益攀高,我们在使用网络的同时,需时刻谨记规范自身言行,提升自身修为,远离不法行为,为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社会尽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