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女”与“干女儿”的房屋产权之争
作者:谷姝姝 贾俊 发布时间:2012-11-16 浏览次数:419
干爹刘山去世留下遗嘱将房产赠送给干女儿马红,但因为遗嘱内容不明确,刘山的两个女儿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马红在与刘山的两个女儿沟通未果之后,将其二人告上法院,并进行了遗嘱的笔迹鉴定。日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判决遗嘱中提到的房屋归马红所有。
刘山与原配妻子于2000年离婚,两名女儿归前妻抚养,夫妻存续期间的房产协商之下分配并分别重新领取了房产证。离婚之后,刘山就与陈某同居但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陈某与刘山同居期间,将自己的女儿马红也带至刘山家与其一起生活。因为陈某的关系,刘山的两个女儿很少到父亲家去看望父亲,父女关系日渐疏远。
就这样刘山与陈某、马红一起生活。2004年,刘山名下的平房拆迁,其获得位于滨湖区某小区的安置房一套。2010年10月,刘山突发脑溢血,虽然因为抢救及时而转危为安,但是也从此生活不能自理,于是他决定订立遗嘱。遗嘱中提到在与前妻离婚之后,自己的两名女儿从不来看望自己,在患病之后,是陈某和马红在照顾他,医药费不够的时候也是由马红借钱给其补贴。连被下了病危通知书的时候两个女儿都未予理睬,所以他要将自己的名下的房产全部留给陈某母女。之后刘山还与马红签订了一份《赡养继承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甲方(刘山)在寿终之后,乙方(马红)受赠其全部遗产,双方在落款处均有签名。
2012年4月,刘山再次突发脑溢血去世,马红办理了刘山的丧葬事宜并支付了相关的费用。随后她准备将刘山名下的房产过户,但遭到了其两个女儿的反对。在双方争执未果之后,马红将其二人告上法院。
刘山的两名女儿对遗嘱以及协议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她们认为协议不是父亲本人签署,并且遗嘱中的房屋地址与实际的房屋地址不符。法院委托鉴定所对笔迹进行鉴定,结果认定遗嘱及协议书上的刘山签名均为其本人所写。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本案中的《赡养继承协议书》约定,马红负责刘山生前的衣食住行、医疗等以及死后的安葬,在刘山死后马红享有包括本案所涉房屋在内的财产,根据以上内容,《赡养继承协议书》应属遗赠扶养协议。本案的《赡养继承协议书》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且马红也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马红有权受赠获得协议约定的财产。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