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仲华同志先进事迹
作者:政治部 发布时间:2003-12-03 浏览次数:623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茅仲华同志,1988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8月分配至江苏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工作,1993年1月省法院组建专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二庭,即调至刑二庭工作至今。1998年考入华东政法学院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2001年6月取得法律硕士学位。2002年9月至淮安市中级法院挂职锻炼,担任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茅仲华同志在刑事审判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无私奉献,1995年被评为全国打击发票犯罪专项斗争先进个人,1997年被评为省法院首届文明法官,1999年被省委、省政府记三等功1次,2002年被中纪委、最高法院等机关记二等功1次,近年来多次被评为省法院先进工作者或考评为优秀等次。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受到各级领导和同志们的高度赞扬。
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争做人民满意的优秀法官
茅仲华同志政治坚定,善于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以专家型、复合型法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参加法院组织的政治学习活动,注重学习、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学习贯彻十六大报告,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关于“两个务必”的重要讲话,强化自身党性修养,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能够树立审判工作是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办案指导思想,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大局意识、公正意识和严肃执法意识,努力做一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者。积极为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用法律手段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在履行法官职责时,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能够做到公正司法、勤勉敬业、廉洁奉公。在审判工作中,能够把人民满意作为最高标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围绕审判中心工作,确保案件质量
1、精心审判大要案。刑二庭担负全省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及对下审判业务指导工作。茅仲华同志近年来,除承担庭里部分调研工作外,主审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和毒品犯罪案件77件130多人,其中多起案件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如苏州市丁源达集资诈骗案、无锡市刘金余非法集资案、南京市外经委主任严新伟等走私案、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院长黄松仁徇私舞弊案等。在2001年,提前介入并主审了原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经济犯罪系列大要案中的原沈阳市财政局局长李经芳、检察长刘实、北京办事处主任翟力、北京办事处财务处长韩春颖等4起案件。在审结的案件中,案由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走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商业秘密、非法经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贩卖、运输毒品等罪名;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非法集资人民币3.87亿元;有的案件卷宗数达111本。此外,茅仲华同志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了无锡市邓斌非法集资案、江阴市胡明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等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参与了数百件经济犯罪案件的合议。还先后多次随同院、庭领导或单独至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等部门参加有关大要案查处的协调工作,具有较强的大要案件协调能力。
2、案件质量放首位。刑事审判最关键的是案件质量,尤其是死刑案件一定要办成铁案。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茅仲华同志能够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办案指导原则,在对经济犯罪分子从严打击的同时,强化质量意识,注重办案质量,对于死刑案件,更是慎之又慎。在审结的60件上诉、抗诉及复核案件中,依法改判的案件12件22人,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2件2人,其中,原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刑的3件3人,原判死刑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死缓刑的1件1人。作为案件承办人,茅仲华同志审理案件能够做到认真审阅全部案卷,充分、耐心听取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于事实尚不清楚、证据尚不扎实的案件,不草率下判。如2000年审结的南京市唐军贪污、挪用公款上诉案,上诉人唐军刀子、系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会计,原审法院认定唐军贪污公款计人民币355万余元、挪用公款87万元,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不能退还。原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唐军死刑,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该案时间跨度长、作案次数多,一审认定的事实每一笔都提供了书证。二审中,茅仲华同志没有丝毫放松,通过细心阅卷发现原判认定为唐军个人贪污的帐户上,有1笔70万元人民币又汇回到了中电江苏公司帐上,而侦查机关侦查、审计部门审计及法院一审时均未考虑该70万元的出处和去处以及该70万元的性质。送省检察院阅卷后,也认为该70万元及相关部分事实不清。二审将该案发回重审,后由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被告人唐军被判处死缓刑。在二审中,茅仲华同志和庭领导主动与省检察院及原审法院交换意见、沟通案情,使案件处理比较圆满,既符合法律程序,也不放纵犯罪。2001年,茅仲华同志审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连云港市被告人葛高虎抢劫、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葛高虎无期徒刑,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量刑畸轻、定性不当,被害人家属对一审判决也不服,该案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二审中,茅仲华同志到当地调查核实证据并开庭审理,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葛高虎犯故意伤害罪不当,葛高虎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茅仲华同志客观、公正地提出了部分支持检察机关抗诉的意见,被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采纳。后二审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葛高虎死缓 (因其有自首情节),在当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几年来,茅仲华同志主审的案件,未有案件被申诉改判或因个人主观因素拖延案件审理的情况。在淮安中院挂职期间,茅仲华同志无论是主持院庭长会议讨论案件,还是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对每一件案件都做到认真、谨慎,不马虎,不草率。在案件讨论中,不主观臆断,不人云亦云,发表意几尽量讲出法理和依据。把每次参加案件讨论的过程,当成一次学习的机会,作为一次提高的过程。在讨论案件过程中,能够注重将程序公正作为案件质量的保障,对定案证据进行合理怀疑,并充分注意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讨论廖玉香投毒杀人案件,认为认定廖投毒杀人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不具有排他性,慎重提出其投毒杀人的主要罪行不能成立的意见。在案件审理中,也做到不枉不纵,合议庭审理刘某某等抢劫案时一致意见以抢劫罪判处刘无期徒刑,在院庭长会议讨论时,茅仲华同志发现刘某某曾因抢劫等犯罪两次被判刑,现又7次抢劫犯罪,虽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但其主观恶性深,系累犯,又是共同犯罪的为首者,认为应当在死刑幅度内量刑,判处死缓刑,后提交审委会讨论,刘某某被判处死缓刑并被省法院核准。
3、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1年上半年,茅仲华同志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除了认真进行事实证据分析、法律文书制作等审理工作,还到扬州和澡阳等地向有关人大代表通报案件审理情况、审理结果,进行了大量的案外工作,较为成功审理了由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和十名省人大代表分别提案、各代表一方的,全国人大、省人大、最高法院三家督办的吕顺凯、顾如明侵犯商业秘密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求索,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
茅仲华同志通过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在国家法官学院培训、参加审判业务会议及对法学理论书刊的学习,努力使自己的思想能够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要求,并对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刑事审判功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认识到刑事司法不仅仅是国家公权行使镇压、打击职能,而是镇压打击与调整保护并重,刑法并不一味是阶级专政的暴力工具,更重要的是强调司法文明以及人文关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就要确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及科学量刑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并尽力运用、指导于审判实际。如2002年初承办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连云港“二殷”(被告人殷文锦、殷文龙)非法经营、行贿、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案时,该案一审判决前已经过省纪委主持的4次协调才下判。但茅仲华同志承办后,通过学习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请教有关专家,正确把握行为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提出“二殷”的违法行为虽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不符合刑法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也提出“二殷”违法违规行为的巨额非法所得依法应当没收,做到打击刑事犯罪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并重。合议庭、审委会通过后,又与分管院长和庭长一起与省纪委、连云港公、检、法及纪委等部门交换意见,讲法说理,使他们接受二审改判结果,较好地依法审理了这起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
茅仲华同志有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一定的综合分析、调研指导能力。由于经济犯罪多为智能性犯罪,案情较为复杂,专业性、政策性较强。茅仲华同志注重学习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相关的金融、税务、海关等方面的专业业务知识,并运用于办案实践。在刑二庭还分管调研工作,自己承担一定的调研任务,先后起草了一些指导毒品、抢劫、抢夺等案件审理的纪要、意见和专题会议材料,并结合审判实践,在《审判研究》等刊物上先后发表《集资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等多篇调研论文,参与编著《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科技文献出版社),起草了《高扬清廉剑反腐显声成一一省法院十年经济犯罪审判综述》。茅仲华同志对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熟悉,编辑了《经济犯罪审判实用手册》和《新编经济犯罪审判实用手册》2本法规汇编,起到了一定的审判业务指导作用。此外,还担任省法学会刑法学刑诉法学研究会理事、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杂志特邀编辑,2000年以来,多次为全省刑事审判长培训班、全省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以及无锡、南通、宿迁、淮安等中院刑事审判培训班和南京市检察院、淮阴师范学院等系统外单位讲授过《经济犯罪审判》、《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刑事审判新理念》等课程,制作的法律文书被收编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
四、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持法官的良好形象
茅仲华同志品行良好,工作、生活作风朴实、严谨,热爱审判事业。经过十六年法院工作的熏陶,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日常生活和履行审判职责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并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并能以身作则起带头作用。能带头遵守“六条禁”等法院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以权谋私,不该做的事不做,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拿的东西不拿。为人热情坦诚,办事踏实细牵头,尊重领导,团结同事,对社会、对工作、对家庭有较强责任心。尤其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在全庭经济犯罪案件审判中,办案数名列前茅。担任副庭长后,2002年1至9月在省院刑二庭参加讨论或主持合议庭讨论案件150多件次,在工作较为繁忙的情况下,9个月他还承办审结案件6件。在淮安中院挂职分管刑二庭和审监庭,工作更加烦琐复杂,除了讨论案件、组织重大案件审判、指挥执行死刑等工作,他还亲自办理信访案件和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案件。到淮安中院工作后,没有临时观念,能够克服孩子小、爱人工作忙等家庭困难,将工作放在首位。茅仲华同志关心群众疾苦,热情耐心接待群众上访,积极参加抗洪救灾、义务献血以及到下岗工人和贫困农户家中送温暖等公益活动,充分发挥了一名领导干部的表率示范作用。
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争做人民满意的优秀法官
茅仲华同志政治坚定,善于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以专家型、复合型法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参加法院组织的政治学习活动,注重学习、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学习贯彻十六大报告,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关于“两个务必”的重要讲话,强化自身党性修养,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能够树立审判工作是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办案指导思想,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大局意识、公正意识和严肃执法意识,努力做一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者。积极为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用法律手段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在履行法官职责时,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能够做到公正司法、勤勉敬业、廉洁奉公。在审判工作中,能够把人民满意作为最高标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围绕审判中心工作,确保案件质量
1、精心审判大要案。刑二庭担负全省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及对下审判业务指导工作。茅仲华同志近年来,除承担庭里部分调研工作外,主审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和毒品犯罪案件77件130多人,其中多起案件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如苏州市丁源达集资诈骗案、无锡市刘金余非法集资案、南京市外经委主任严新伟等走私案、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院长黄松仁徇私舞弊案等。在2001年,提前介入并主审了原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经济犯罪系列大要案中的原沈阳市财政局局长李经芳、检察长刘实、北京办事处主任翟力、北京办事处财务处长韩春颖等4起案件。在审结的案件中,案由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走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商业秘密、非法经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贩卖、运输毒品等罪名;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非法集资人民币3.87亿元;有的案件卷宗数达111本。此外,茅仲华同志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了无锡市邓斌非法集资案、江阴市胡明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等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参与了数百件经济犯罪案件的合议。还先后多次随同院、庭领导或单独至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等部门参加有关大要案查处的协调工作,具有较强的大要案件协调能力。
2、案件质量放首位。刑事审判最关键的是案件质量,尤其是死刑案件一定要办成铁案。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茅仲华同志能够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办案指导原则,在对经济犯罪分子从严打击的同时,强化质量意识,注重办案质量,对于死刑案件,更是慎之又慎。在审结的60件上诉、抗诉及复核案件中,依法改判的案件12件22人,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2件2人,其中,原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刑的3件3人,原判死刑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死缓刑的1件1人。作为案件承办人,茅仲华同志审理案件能够做到认真审阅全部案卷,充分、耐心听取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于事实尚不清楚、证据尚不扎实的案件,不草率下判。如2000年审结的南京市唐军贪污、挪用公款上诉案,上诉人唐军刀子、系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会计,原审法院认定唐军贪污公款计人民币355万余元、挪用公款87万元,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不能退还。原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唐军死刑,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该案时间跨度长、作案次数多,一审认定的事实每一笔都提供了书证。二审中,茅仲华同志没有丝毫放松,通过细心阅卷发现原判认定为唐军个人贪污的帐户上,有1笔70万元人民币又汇回到了中电江苏公司帐上,而侦查机关侦查、审计部门审计及法院一审时均未考虑该70万元的出处和去处以及该70万元的性质。送省检察院阅卷后,也认为该70万元及相关部分事实不清。二审将该案发回重审,后由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被告人唐军被判处死缓刑。在二审中,茅仲华同志和庭领导主动与省检察院及原审法院交换意见、沟通案情,使案件处理比较圆满,既符合法律程序,也不放纵犯罪。2001年,茅仲华同志审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连云港市被告人葛高虎抢劫、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葛高虎无期徒刑,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量刑畸轻、定性不当,被害人家属对一审判决也不服,该案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二审中,茅仲华同志到当地调查核实证据并开庭审理,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葛高虎犯故意伤害罪不当,葛高虎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茅仲华同志客观、公正地提出了部分支持检察机关抗诉的意见,被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采纳。后二审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葛高虎死缓 (因其有自首情节),在当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几年来,茅仲华同志主审的案件,未有案件被申诉改判或因个人主观因素拖延案件审理的情况。在淮安中院挂职期间,茅仲华同志无论是主持院庭长会议讨论案件,还是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对每一件案件都做到认真、谨慎,不马虎,不草率。在案件讨论中,不主观臆断,不人云亦云,发表意几尽量讲出法理和依据。把每次参加案件讨论的过程,当成一次学习的机会,作为一次提高的过程。在讨论案件过程中,能够注重将程序公正作为案件质量的保障,对定案证据进行合理怀疑,并充分注意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讨论廖玉香投毒杀人案件,认为认定廖投毒杀人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不具有排他性,慎重提出其投毒杀人的主要罪行不能成立的意见。在案件审理中,也做到不枉不纵,合议庭审理刘某某等抢劫案时一致意见以抢劫罪判处刘无期徒刑,在院庭长会议讨论时,茅仲华同志发现刘某某曾因抢劫等犯罪两次被判刑,现又7次抢劫犯罪,虽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但其主观恶性深,系累犯,又是共同犯罪的为首者,认为应当在死刑幅度内量刑,判处死缓刑,后提交审委会讨论,刘某某被判处死缓刑并被省法院核准。
3、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1年上半年,茅仲华同志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除了认真进行事实证据分析、法律文书制作等审理工作,还到扬州和澡阳等地向有关人大代表通报案件审理情况、审理结果,进行了大量的案外工作,较为成功审理了由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和十名省人大代表分别提案、各代表一方的,全国人大、省人大、最高法院三家督办的吕顺凯、顾如明侵犯商业秘密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求索,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
茅仲华同志通过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在国家法官学院培训、参加审判业务会议及对法学理论书刊的学习,努力使自己的思想能够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要求,并对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刑事审判功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认识到刑事司法不仅仅是国家公权行使镇压、打击职能,而是镇压打击与调整保护并重,刑法并不一味是阶级专政的暴力工具,更重要的是强调司法文明以及人文关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就要确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及科学量刑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并尽力运用、指导于审判实际。如2002年初承办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连云港“二殷”(被告人殷文锦、殷文龙)非法经营、行贿、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案时,该案一审判决前已经过省纪委主持的4次协调才下判。但茅仲华同志承办后,通过学习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请教有关专家,正确把握行为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提出“二殷”的违法行为虽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不符合刑法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也提出“二殷”违法违规行为的巨额非法所得依法应当没收,做到打击刑事犯罪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并重。合议庭、审委会通过后,又与分管院长和庭长一起与省纪委、连云港公、检、法及纪委等部门交换意见,讲法说理,使他们接受二审改判结果,较好地依法审理了这起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
茅仲华同志有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一定的综合分析、调研指导能力。由于经济犯罪多为智能性犯罪,案情较为复杂,专业性、政策性较强。茅仲华同志注重学习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相关的金融、税务、海关等方面的专业业务知识,并运用于办案实践。在刑二庭还分管调研工作,自己承担一定的调研任务,先后起草了一些指导毒品、抢劫、抢夺等案件审理的纪要、意见和专题会议材料,并结合审判实践,在《审判研究》等刊物上先后发表《集资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等多篇调研论文,参与编著《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科技文献出版社),起草了《高扬清廉剑反腐显声成一一省法院十年经济犯罪审判综述》。茅仲华同志对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熟悉,编辑了《经济犯罪审判实用手册》和《新编经济犯罪审判实用手册》2本法规汇编,起到了一定的审判业务指导作用。此外,还担任省法学会刑法学刑诉法学研究会理事、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杂志特邀编辑,2000年以来,多次为全省刑事审判长培训班、全省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以及无锡、南通、宿迁、淮安等中院刑事审判培训班和南京市检察院、淮阴师范学院等系统外单位讲授过《经济犯罪审判》、《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刑事审判新理念》等课程,制作的法律文书被收编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
四、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持法官的良好形象
茅仲华同志品行良好,工作、生活作风朴实、严谨,热爱审判事业。经过十六年法院工作的熏陶,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日常生活和履行审判职责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并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并能以身作则起带头作用。能带头遵守“六条禁”等法院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以权谋私,不该做的事不做,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拿的东西不拿。为人热情坦诚,办事踏实细牵头,尊重领导,团结同事,对社会、对工作、对家庭有较强责任心。尤其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在全庭经济犯罪案件审判中,办案数名列前茅。担任副庭长后,2002年1至9月在省院刑二庭参加讨论或主持合议庭讨论案件150多件次,在工作较为繁忙的情况下,9个月他还承办审结案件6件。在淮安中院挂职分管刑二庭和审监庭,工作更加烦琐复杂,除了讨论案件、组织重大案件审判、指挥执行死刑等工作,他还亲自办理信访案件和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案件。到淮安中院工作后,没有临时观念,能够克服孩子小、爱人工作忙等家庭困难,将工作放在首位。茅仲华同志关心群众疾苦,热情耐心接待群众上访,积极参加抗洪救灾、义务献血以及到下岗工人和贫困农户家中送温暖等公益活动,充分发挥了一名领导干部的表率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