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立香,女,1966年6月生,中共党员,1986年7月到省法院民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2000年初被选任为民事审判庭审判长。
  近年来,面对民事审判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办案难度大的新形势,吴立香同志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坚持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努力实践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宗旨,秉公执法,奋力拼搏,出色地完成了繁重而艰巨的审判任务,办案数量在全庭名列前茅。她所承办的案件做到了无枉法裁判案、无超审限案、无影响社会稳定案,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她先后多次被评为省法院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
  一、恪尽职守,秉公执法。
  吴立香同志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是非观点鲜明,在大是大非问题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审判实践中能够较好地领会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将依法办案与执行党的政策统一起来,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紧密,最贴近百姓生活。吴立香同志在审判工作中,以对党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用秉公执法、一身正气维护着国家法律的尊严,把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作为法官的天职。吴立香常说:“只有心中想着人民,凡事为着人民,才对得起人民法官这一光荣称号。”吴立香同志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始终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八个不准”的要求,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经受住了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洗礼和考验。经她审理的案件,件件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件件都与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无缘。在办案工在中,她坚持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杜绝暗箱操作、坚持公开开庭、阳光办案,努力以在每个案件中的一言一行树立人民法官的崇高司法权威。
  二、勤奋敬业 实绩突出

  吴立香同志具备较好的法律专业素质,热爱民事审判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她坚持追求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审判效率与社会效率的统一,遵循法律与创制法律的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她所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析理透彻,裁判有据,当事人胜负皆服。平时她总说:“办案的效率意味着审判的尊严。漫长的案件审理时间,会磨掉人们对法院的信任。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作为审判长,她严格要求合议庭执行审限制度,带头及时审结案件,尽量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能够一庭结案的不开第二次庭,能够当庭宣判的尽量当庭宣判。对于外地来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尽量考虑当事人能够在一天内往返,将庭审安排在下午进行,既方便了当事人,又减少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费用。1999年结案率达100%,当庭宣判率50%;2000年当庭宣判率达84%,平均审限为68.6天;2001年已结案件平均审限为62.7天,没有一件超审限案件。严肃的执法态度,刻苦的钻研精神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得吴立香在审判工作中形成了高质量审判效果与高效率办案速度的“双赢”格局,几乎每年都有当事人送来锦旗或感谢信,高度赞扬她“公正执法,为民作主”、“廉洁执法,办案神速”。吴立香同志民事审判业务基础扎实,在完成办案工作的同时,还积极主动开展民事审判的调查研究工作。前两年,她在办案中发现民事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就和庭里其他同志一起,对全省部分法院审理的几百件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了复查,在此基础上,她撰写了2万多字的复查报告,具体分析了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和高改判发回率的原因,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向各中院进行了通报,对全省的民事审判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锐意改革 大胆创新
  吴立香同志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已达15年。通过多年的办案实践,她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执法水平日益提高。同时,她能结合民事审判的特点,树立改革意识,大胆创新,坚持探索,逐渐形成了一套适合自己的审判风格:
  1、通过庭前准备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建立庭前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缩短了庭审中冗长的交待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审核当事人身份事项的时间;告知当事人举证须知,明确举证责任,引导当事人举证,便于当事人有的放矢提交证据;(2)复杂案件坚持庭前交换证据;(3)坚持合议庭的庭前准备工作,由阅卷人介绍原审法院的审理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情况。庭前工作准备充分,能够有助于准确抓准焦点,引导举证质证并为当庭认证做好准备,进而为当庭宣判打下基础。
  2、庭审活动规范,注意法官的在庭审中的程序公正、形象公正。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平等保护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权利,她坚持做到对缺少诉讼知识的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的引导。在法庭辩论中,注意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辩论权,作为审判长适当地引导辩论,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指出辩题,组织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使案件事实越辩越清,是非越辩越明、证据越辩越透。她在庭审中注意法官的形象公正,举止文明,着装规范,语言简练、准确、规范,不训斥当事人,居中裁判,不偏不倚、不亲不疏,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庭审情绪。
  3、运用准确的语言表达在庭审中发挥重要作用,她做到亲切不失严肃,温和不失庄重。充分注意民事案件的特点,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既严肃又和睦,充分尊重当事人,以理服人,不以势压人。对当事人怯于或不善于表达的,则循循善诱,对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的行为则严肃地批评训诫。
  4、灵活应变,查明案件事实。虽然庭审的程序有着较强的法定性,但是吴立香同志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运用。比如,在法庭调查时,当事人对某节争议事实提供若干证据,且双方对证据争议较大、审判长难以认证时,及时将庭审转换至辩论,运用分类分阶段逐项举证-质证-辩论-认证的庭审方式,事实证明,这种庭审方式特别有助手案件事实复杂、证据多、争议大的案件的审理。例如,她今年审理的马桂美诉东台市新街镇卫生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争议焦点多、事实复杂,双方提交的证据均超过数十份,马桂美请求赔偿的项目多达十一项,她根据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即认确定侵权事实是确定赔偿数额前提和基础,认识到若不查清侵权事实的有无、侵权发生的时间以及侵权造成的后果,则无法查明赔偿的期限、标准进而无法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她在组织该案的庭审时,实行分段调查、分段辩论的庭审方法,即分两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第一阶段围绕损害赔偿的事实是否存在、事实发生的时间以及组成的后果展开调查并引导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辩论,第一阶段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对侵权事实的发生和后果进行了认证,然后,进入第二阶段关于赔偿数额的调查和辩论,因第一阶段对侵权事实已进行了认定,使得第二阶段的调查有了确定的基础,虽然当事人请求的项目多,由于庭审思路清楚、组织得当,该案当庭查清了事实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