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8日下午,宜兴法院集中宣判3起危险驾驶案件,涉案的3名被告人因醉酒驾车,最终把自己送进了“高墙”。这也是酒驾入刑以来,宜兴法院首次宣判该类案件。

 

从今年5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正式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如此,仍有当数人无视法律,继续酒后驾车。52日,宜兴市就查获了“醉驾第一人”周某。被告人周某当天中午醉酒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在周铁镇洋溪骏马机床厂门口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丁某左足骨外侧骨折。经鉴定,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ml,属醉酒驾车。而就在同一天晚上9点左右,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张渚镇犊山路与健康路交叉路口,与朱某驾驶的轿车相撞。经鉴定,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0.85mg/ml,同样属醉酒驾车。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和王某均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这些教训并没有引起一些市民的足够重视。520日晚上7点多,曾于2008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宜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被告人侯某,不顾自己已经有过犯罪记录,在喝下3两白酒后,在无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不料在新庄街道王婆桥东堍摔倒。经民警现场检测,发现侯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4mg/ml。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王某、侯某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最终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一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侯某撤销其缓刑4年的执行部分,同时拘役一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审判法官认为,自“醉驾入刑”以来,宜兴市查处的醉驾行为均是摩托车驾驶员,这也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醉驾入刑”针对的不仅仅是汽车驾驶员,而是针对所有机动车驾驶人。王兴鹤呼吁广大驾驶人要以这次集中宣判为戒,牢记“喝酒不开车”,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