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8日,被告人程某因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他的三名同伙同时获刑。

 

今年115日凌晨程某来到铜山公安局,采用撬别门窗入室的方式进入铜山区公安局便民服务大厅,盗得笔记本电脑3台、数码相机1台、录音笔1支及现金若干。作案后,程某当即赶赴火车站购买了一张去往山西的火车票,准备用盗得的赃款去外地“潇洒”一番。由于距火车发车尚有一段时间,程某住进了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小旅馆,安然自得的睡起觉来。可天还未亮,公安干警便依线索寻来,将尚在睡梦中的程某抓获。

 

在派出所里,程某供出其余的7起犯罪事实。自20101215日至案发整整一个月间,程某先后在铜山区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计生局、教育局等单位作案,采用撬别门窗的方式入室行窃,共盗得各型号电脑17台以及多部摄像机、照相机、数码伴侣等物品,经鉴定赃款赃物总计66000余元。

 

铜山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程某单独或与他人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程某的3名同伙中,有2人因参与次数少、涉案金额低,并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被依法判处缓刑。据悉,另一名同伙陈某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有此漏罪,加刑9个月,这已是陈某第二次被发现有漏罪并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