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途中意外身亡,花样生命向谁索赔?
作者:张文娟 袁琴 发布时间:2011-07-19 浏览次数:335
晓丽大学毕业后,应聘到苏州的一家婚纱摄影公司工作,该公司向员工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都比较优厚。去年5月份,春暖花开,正是旅游的大好时节,公司程经理遂组织全体员工去往黄山观光游览,以缓解大家一年来的工作辛劳。为期三天的旅游,让大家领略到了黄山的绝妙景观和大自然的奇异力量,所有员工都兴致勃勃,纷纷称道不虚此行。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就在程经理驾驶公司租赁的小客车回苏路上,不幸发生了。小客车的左后轮突然爆胎,车辆顿时剧烈振动、左右摇晃,撞到了高速公路的中央隔离护栏上,车上的晓丽当场重伤,三个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2周岁。就这样,一个正值花样年华的生命飘然而去,晓丽的父母万般悲痛,一纸诉状将婚纱公司程经理和出租小客车的百士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女儿各项损失50余万元。婚纱公司经理程某称,事故发生后,其筹集资金对受害人积极救治,三个月内已垫付三十几万元,况且车辆爆胎纯属意外,不愿意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事故是由于车辆突然发生爆胎发生,不是出于驾驶人程某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属交通意外事故,程某和晓丽均无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考虑到这起事故造成受害人晓丽死亡的严重后果以及程某的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受害人的经济条件,酌情确定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程某承担70%,原告方自行承担30%。因被告百士公司所出租的小客车已经通过年检,出租前也经程某验车,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因此百士公司没有过错,也无需承担公平责任。最终法院判觉程某赔偿晓丽父母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