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还是预付款? 错用一词,损失八千
作者:周琪 韩正元 发布时间:2011-07-19 浏览次数:366
7月13日原告郑某收到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郑某虽然胜诉了,但她对由于自己没有搞清法律概念而懊悔不迭,感叹到:“错用一词,损失八千”。
去年11月,郑某在徐州某房屋中介公司看中市内一套待售房屋,于是通过中介公司与卖方易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出售协议,约定易某将位于徐州市某小区6#-3-302室出售给郑某,房屋价款为470000元,同时约定郑某支付给易某1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当日郑某将10000元交付给易某,易某向郑某出具了一份收条;易某还当场书写了一份承诺书:本人承诺:“有权出售徐州市某小区6#-3-302室的房子”。谁知没过多久,易某表示房子不卖了。而郑某要求易某根据法律规定向自己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时,却遭到了拒绝。于是郑某将易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易某赔偿自己20000元。
法庭上易某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房屋是儿子的,现儿子不同意出售,也不愿意去过户,因此自己只能毁约,自己愿意退还郑某购买房屋的预付款10000元并赔其不超过2000元的利息,但不同意赔偿郑某20000元,因为郑某购买房屋时给自己的是预付款10000元,而不是定金。
法庭查明,双方所签协议第七条约定:在签订本协议时,
郑某交付购房预付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其中定金壹万元整),由易某保管,在购房时该定金即抵购房款或过户费或佣金。同日郑某将10000元交付给易某易某,易某向对方出具了收条一份:“今收到购房预约款壹万元整”。法庭还查明,易某所售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其儿子李某。
法院认为,易某与李某二人是母子关系,居住在一起,易某又把涉案房屋权属证书以及易某、李某的身份证件在签订协议时提交给对方,易某还写下了有权出售涉案房屋的承诺书,因此郑某有理由相信易某有权出售涉案房屋,易某的行为构成法律上所说的“表见代理”,她与郑某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合法有效。但是,关于郑某要求易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法官认为不能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需要保障其权利实现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使用定金担保方式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关于10000元的性质,在双方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中约定:“交付购房预付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其中定金壹万元整),郑某由易某保管,在购房时该定金即抵购房款或过户费或佣金。”1万元是购房预付款还是定金?性质约定不明,并且在易某出具的收条中亦写明的是“购房预约款”,因此郑某主张定金权利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易某表示愿意退还10000元,并同时支付不超过2000元的利息,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易某于本判决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某一次性返还预付款10000元、利息2000元,合计12000元。宣判后双方没有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