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徐某和妻子居家从苏北老家搬到苏州居住,夫妻俩在本市农校附近摆摊卖粥作为生计。因为学校附近客流量大,再加上他们做出的粥品种较多价格实惠,所以生意一直都很红火。去年5月份,徐某骑电瓶车外出办事时,不幸发生了一场车祸,右腿被余某驾驶的轿车撞成骨折,前后两次手术,余某为其垫付了医疗费2万元。徐某在家休息一年多,司法鉴定误工期限8个月。徐某认为他和妻子每月卖粥至少净赚15000元,因为这次交通事故,让家里损失很大,所以坚持要求徐某按每月8000元赔偿自己8个月共计64000元的误工损失,余某认为徐某摆摊卖粥能有这样高的收入很不可思议,不能接受这样的赔偿数额。徐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开庭时,徐某为证明自己的收入,提供了市城管部门出具的徐某夫妇从事卖粥生意的证明,并特意将平时和自己在一起摆摊卖小吃认识的两个朋友带来作证。两个证人讲徐某夫妇卖粥的生意一直很好,徐某受伤后,只有徐某妻子一人在经营,生意大不如前,以前常听徐某讲他们两人每个月都能赚上近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未能提供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根据其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工作内容,而不能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的具体收入,故误工费应当参照江苏省上一年度餐饮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8个月,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明,徐某表示认同,在此基础上与被告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建议市民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非固定工作时,一定要按照自己的实际收入定期主动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因为依法纳税不仅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关键时候还成为保护自己的有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