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韩某借款5万元。

 

韩某之子与张某之女经介绍人钱某介绍后相识。2009年底,双方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其后,韩某与张某开始来往。201089日,张某因缺少资金,向韩某借款3万元。816日,张某又向韩某借款2万元,共计向韩某借款5万元。同年10月初,韩某之子与张某之女因故发生矛盾。韩某多次向张某催要欠款未果后,遂要求媒人钱某讨要。同月底,钱某与张某进行了通话,张某在电话中承认向韩某借款5万元是事实,并承诺于年底归还。因子女终止恋爱关系,韩某讨要未果后,遂将张某告上法庭。

 

庭审上,张某百般抵赖,拒不承认向韩某借钱的事实。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介绍人钱某的到庭证言证明了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系介绍人与被告间的通话,被告对上述通话录音中对方手机号码为被告持有无异议,其提出并非被告在通话的辩解意见,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认定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系介绍人与被告间的通话。电话录音未违反公序良俗,并不被法律法规所禁止,因予以认定。被告在电话录音中明确5万元借款是事实,并承诺于年底归还。期满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